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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3. [实施日期] 2019-03-27
  4. [成文日期] 2019-03-27
  5.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9〕5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19-03-27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家坨镇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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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苏家坨镇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7日

  苏家坨镇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海淀区村级组织账务分离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各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预决算事项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预算

  二、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三、基本建设预算

  四、资源开发及投资预算

  五、收益分配预算

  六、借款预算

  七、其它预算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在年初编制预算时,需将本会计年度内预计取得的经营收入、出租及发包收入、投资收益和其它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全面完整地反映在预算当中,禁止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预算方案,应根据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预算方案,必须在年初经村经济合作社监察委员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农经站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预算通过后实行归口管理,并提出管理的目标、要求和责任,合理控制用款进度,保证预算期间各阶段的资金需求。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依据核定的收入预算,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收入能如期足额实现,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入账。

  第十条  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及监督,禁止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定期检查分析,并实事求是地总结预算执行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改进,确保预算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工作计划有较大变动或者受自然、市场等不可抗的因素影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及时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修订追补预算。

  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镇农经站要加强对村经济合作社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如发现偏离预算,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建议纠正。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应按照镇农经站要求的统一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向农经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票证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配备固定的出纳人员;按照《海淀区农委关于实施村账托管的意见》(海农发〔20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村经济合作社会计委托代理。

  第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记账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以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方法一致。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仿造、变造原始会计凭证。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取得后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财务人员审核处理。无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不能作为记账依据。填制有误和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应按要求修正或重新取得。

  第二十二条  原始凭证是记账依据,财务人员对上交的各类原始凭证必须认真审核。所有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确保合法、合规。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真实、数字正确、日期和印章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有涂改现象,所有凭证审核无误后才能记账。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村党支部书记(以下简称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主任(以下简称管委会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交至村经济合作社托管会计(以下简称村托管会计)记账

  第二十四条  村托管会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相同业务多张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第二十五条  记账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收付款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村托管会计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会计凭证应按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理订、移交、保管,确保符合会计档案留存时限要求。

  第二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总分类账中记录的,但需要全面记录的经济事项应设置备查账簿进行补充登记,如土地征占款使用台账、往来款项辅助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会计账簿的启用、保管要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律采用订本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活页账进行替代。

  第三十条  通过会计电算化核算打印的会计账簿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财务负责人、村托管会计签字或盖章后存档。

  第三十一条  账簿的登记必须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账簿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三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要由管委会主任,会计人员签字盖章。管委会主任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期会计年度内各类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由村托管会计妥善保管一年,一年后交档案员统一保管。

  第三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保护好未使用的支票、收据、票据等,使用时由领用人办理手续,对误写的票据或作废的支票,应加盖注销作废章,妥善保存,不得撕毁废弃。

  第四章 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所有支出必须按照支出审批流程、权限进行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八条  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支出,需由书记和管委会主任共同签字审批。书记、管委会主任一人兼任的,由书记、经济合作社监察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监委会主任)共同签字审批后方可支付;

  5000元—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支出,经书记、管委会主任同意后,召开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和监委会主任会议共同研究决定。经书记、管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管委会成员及村托管会计签字审批后方可支付;

  50000元—200000元(不含200000元)的支出,经书记、管委会主任同意后,召开经济合作社监察委员会及社员代表大会共同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通过后,经书记、管委会主任、管委会成员、监委会主任、村托管会计、镇农经站站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支付;

  200000元—500000元(不含500000元)的支出,经书记、管委会主任同意后,召开经济合作社监察委员会及社员代表大会共同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通过后,经书记、管委会主任、管委会成员、监委会主任、村托管会计、镇农经站站长、主管副镇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支付。

  500000元及以上的支出,经书记、管委会主任同意后,召开经济合作社监察委员会及社员代表大会共同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通过后,经书记、管委会主任、管委会成员、监委会主任、村托管会计、镇农经站站长、主管副镇长、镇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支付。

  各类支出,须填制苏家坨镇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资金审批单,按审批要求进行审批,按审批权限由审批人签字确认。需经村经济合作社监察委员会、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将会议决议作为资金审批单附件同时提交。

  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定向支出,如养老补助、学生考学奖励、合作医疗补助等,在支出标准未突破前期会议决议的情况下,不需再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但须按支出审批流程审批,同时须附原会议决议。

  集体土地征占款的使用、管理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海政发〔2011〕2号)文件执行。为严格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与管理,所有关于征地补偿费的支出均需由镇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支付。原则上各村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集体土地征占款收入专户。

  第三十九条  由各级政府拨款、村级自筹资金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并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组织建设的各类工程,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按招投标管理办法开展。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须经过比选程序,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须履行招投标手续。工程款项支付时,须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除按正常要求外还须另附工程合同、工程预算、决算、完工后三方审计报告及工程验收报告作为审批单附件。

  第四十条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由财政科和资金拨付科室统筹支出范围交各村经济合作社及农经站,按支出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支付。超出支出范围的不予支出。

  第四十一条  1000元及以上支出须使用支票或网银结算。财务专用章必须由村托管会计保管。各单位需使用财务专用章外出办事时,必须提前预约,由村托管会计带章随同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的审批权限系指一个事件或一个项目的支出总额度,各单位不得将总支出额度拆分,逃避审批和监管。

  第五章  现金、银行存款、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由村经济合作社使用的备用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进行使用,严格分清收支两条线,不得将业务收入坐支留用。

  第四十四条  做好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有价证券和现金必须放在保险柜内,确保安全。严格遵守备用金留存额度管理规定,对超出1000元以上的备用金须及时送存银行。

  第四十五条  建立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只可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存储资金、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基本账户外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专用账户,用于存储集体土地征占款资金。

  第四十七条  开立的征占款专用账户由村经济合作社、开户银行、镇政府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四十八条  每月月末由村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发来的当月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勾对已达账项,找出未达账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村托管会计进行审核。对于未达账项应逐笔备注原因。

  第六章  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及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资料,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物资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数量、金额和变动情况,加强固定资产及物资的管理。对报废、损毁的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要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定期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进行盘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要及时按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按月对权属为本社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第五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物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物资入库时,由出纳人员填写入库单,保管人员根据入库清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出纳人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第五十四条  法律规定属于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五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按照《苏家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细则》的规定进行交易,不包括在交易细则规定内的,可采取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协商或招投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报镇农经站备案。

  第五十六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按苏家坨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承包、租赁取得的收入归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报镇农经站备案。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债权人、债务人、时间、金额、经手人、证明人以及形成债权债务的事由。

  第五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办理各项往来结算业务,须做到有证有据、手续齐全。严禁利用应收、应付、内部往来账户弄虚作假,隐匿收支。

  第五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对各类往来账款及时清理,对各类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尽量避免坏账损失。对各类债务按规定及时清偿。

  第六十条  因村经济合作社债务单位撤销、履行民事诉程序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农经站核销。由个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履行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六十一条  非生产性投资不得举债。村经济合作社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形成的债务,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六十二条  托管会计及村出纳人员应按月对各往来账户进行核对,村出纳人员应根据村内当月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及时登计往来款项备查登记簿并于月未结出余额,同本单位托管会计进行核对。并将往来款项备查登记簿报村托管会计留存备查,村经济合作社对备查登记簿填列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各村出纳人员需对本单位的往来账目进行核实。对确实无法收回、无法支付的各类往来账款,要提请管委会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按要求及时进行清理。村托管会计应与村出纳人员进行及时有效沟通,确保各类往来款项清晰。

  第八章  对外投资、借款及担保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对外投资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必须要经过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监察委员会及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六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对外投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投资的过程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的相关人员,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外投资时,应对投资业务的各个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者协议、投资方案书以及投资的有关权益证书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文件资料的取得、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十八条  对外投资所获取的收益,须全部纳入村经济合作社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如违反规定,相关人员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外单位及个人借出款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款项时,应签订借款合同并要有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书面报告。

  第七十条  严禁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严禁将集体资金用于期货、股市及高风险理财产品。

  第九章  会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村托管会计由镇农经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进行管理。村托管会计应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定期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十二条  村托管会计要对村集体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方面实施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七十三条  村托管会计对村经济合作社入账的所有原始单据的合规性、时效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编制正确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录入财务软件系统,编制财务报表;将每月的纸质记账凭证及财务报表装订成册,整理归档;年末,导出电子账套数据和年度报表进行刻盘备案。

  第七十四条  村托管会计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七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各类会计档案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会计档案包括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村托管会计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及其他会计档案。会计电算化的电子数据、会计软件等也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七十六条  镇农经站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对各类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会计年度终了后,村托管会计应及时按要求和范围整理好会计档案,装订成册,不得遗失、毁损。

  第七十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必须做到科学管理,分类编号,系统排列,归档保管,并要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工具,做到存放有序、方便查阅。

  第十章  财务公开与财务监督制度

  第七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及支出、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和农户承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征占和出租土地的收入使用情况等重大项目。

  第七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要按照长期公开、阶段公开、即时公开的要求,履行财务公开程序。对于多数社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重要的财务活动村经济合作社应及时单独公布,并附说明。涉及社员利益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要随时公开。

  第八十条  各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内容要使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开。

  第八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坚持民主监督的原则。各村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5人组成村经济合作社监察委员会,对村经济合作社开展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  镇农经站负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村经济合作社接受的财政资金,其使用情况由相应主管部门监管。

  第八十三条  各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村经济合作社监察委员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管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村托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镇农经站备案。

  第十一章  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的审计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社员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镇农经站对各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每年审计一次。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公开、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经济事项,应当接受专项审计。

  第八十七条  管委会主任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及时将审计结论向社员代表说明,接受监督。

  第八十九条  对于在审计中查出的村集体资产和资金流失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违纪、违法的,提请镇纪检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章    

  第九十条  各村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经站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原《苏家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苏政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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