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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3. [实施日期] 2019-03-27
  4. [成文日期] 2019-03-27
  5.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9〕4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19-03-27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家坨镇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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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苏家坨镇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7日

苏家坨镇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海淀区村级组织账务分离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镇各村委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各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  村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村委会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预决算主要包括:公用经费、基本运转、人员工资三部分。

  第五条  村委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应根据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  

  第六条  村委会编制的财务预算方案,报镇民政科审核后,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农经站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预算通过后,要实行归口管理,并提出管理的目标、要求和责任,合理控制用款进度,保证预算期间各阶段的资金需要。

  第八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定期检查分析,并实事求是地总结预算执行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确保预算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工作计划有较大变动或者受自然、市场等不可抗的因素影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及时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修订预算。

  第十条  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及监督,禁止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应按季度向村民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镇民政科、农经站要加强对村委会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如发现偏离预算,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纠正建议。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票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村委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村委会应配备固定的出纳人员;按照《海淀区农委关于实施村账托管的意见》(海农发〔20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村委会会计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  村委会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记账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村党组织运行经费、人员报酬,也应在村委会会计账套核算。

  第十六条  各村委会要以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方法一致。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村委会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仿造、变造原始会计凭证。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取得后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财务人员审核处理。无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不能作为记账依据。填制有误和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应按要求修正或重新取得。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是记账依据,财务人员对上交的各类原始凭证必须认真审核。所有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确保合法、合规。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真实、数字正确、日期和印章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有涂改现象,所有凭证审核无误后才能记账。

  第二十条  所有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村党支部书记(以下简称书记)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交至村委会托管会计(以下简称村托管会计)记账,

  第二十一条  村托管会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相同业务多张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第二十二条  记账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收付款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村托管会计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会计凭证应按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理订、移交、保管,确保符合会计档案留存时限要求。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总分类账中记录的,但需要全面记录的经济事项应设置备查账簿进行补充登记,如往来款项辅助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  会计账簿的启用、保管要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律采用订本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活页账进行替代。

  第二十七条  通过会计电算化核算打印的会计账簿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签字或盖章后存档。

  第二十八条  账簿的登记必须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账簿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九条  各村委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要由书记会计人员签字盖章。书记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期会计年度内各类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由村托管会计妥善保管一年,一年后交档案员统一保管。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要保护好未使用的支票、收据、票据等,使用时由领用人办理手续,对误写的票据或作废的支票,应加盖注销作废章,妥善保存,不得撕毁废弃。

  第四章  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村委会的所有支出必须按照支出审批流程、权限进行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村委会的公用经费、基本运转经费支出范围,参考《苏家坨镇村级组织账务分离工作方案》中所列村委会工作职能进行使用。

  第三十五条  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支出,需由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以下简称主任共同签字审批。书记、主任一人兼任的,由书记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村监会主任)共同签字审批后方可支付;

  5000元(含5000元)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支出,经书记、主任同意后,召开村两委成员和村监会主任会议共同研究决定。经书记、主任、村监会主任、村两委成员、村托管会计、镇农经站站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支付;

  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支出,经书记、主任同意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共同研究决定。经书记、主任、村监会主任、村两委成员、村托管会计、镇农经站站长、主管镇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支付。

  各类支出,需填制苏家坨镇村委会资金审批单,按审批要求进行审批,按审批权限由审批人签字确认。需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将会议决议作为资金审批单附件同时提交。

  已撤销村委会建制的村,公用经费、基本运转、人员工资三项经费,由撤销村委会建制村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使用及管理。由镇财政拨付至村经济合作社,支出时按村经济合作社支出审批流程进行支付。

  第三十六条  各类财政专项支出,由财政科或资金拨付科室统筹支出范围交各村委会及农经站,按支出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支付。超出支出范围的不予支出。

  第三十七条  1000元及以上支出需使用支票或网银结算。财务专用章必须由村托管会计保管。各单位需使用财务专用章外出办事时,必须提前预约,由村托管会计带章随同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的审批权限系指一个事件或一个项目的支出总额度,各单位不得将总支出额度拆分,逃避审批和监管。

  第五章  现金、银行存款、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由村委会使用的备用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进行使用,严格分清收支两条线,不得将业务收入坐支留用。

  第四十条  做好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有价证券和现金必须放在保险柜内,确保安全。严格遵守备用金留存额度管理规定,对超出1000元以上的备用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四十一条  建立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二条  村委会只可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存储资金、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第四十三条  每月月末由村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发来的当月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勾对已达账项,找出未达账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村托管会计进行审核。对于未达账项应逐笔备注原因。

  第六章  固定资产及物资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按《海淀区村级组织账务分离工作方案》规定,村级所有的集体资产均已划归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村委会因工作需要,继续拥有其正在使用和管理的公益性资产的使用权,承担管护职责。账务分离后,由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在村委会会计账套中核算。

  第四十五条  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六条  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物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物资入库时,由出纳人员填写入库单,保管人员根据入库清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出纳人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七条  村委会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物资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固定资产及物资的管理。对报废、损毁的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要及时清理。

  第四十八条  村委会要定期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进行盘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要及时按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章  会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村托管会计由镇农经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进行管理。村托管会计应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定期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条  村托管会计要对村委会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十一条  村托管会计对村委会入账的所有原始单据的合规性、时效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编制正确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录入财务软件系统,编制财务报表;将每月的纸质记账凭证及财务报表装订成册,整理归档;年末,导出电子账套数据和年度报表进行刻盘备案。

  第五十二条  村托管会计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五十三条  村委会的各类会计档案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村委会的会计档案包括各项财务计划,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村托管会计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及其他会计档案。会计电算化的电子数据、会计软件等也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镇农经站建立会计档案室,对各类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会计年度终了后,村托管会计应及时按要求和范围整理好会计档案,装订成册,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必须做到科学管理,分类编号,系统排列,归档保管,并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工具,做到存放有序、方便查阅。

  第八章  财务公开与财务监督制度

  第五十六条  村委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及支出、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债权债务等重大项目。

  第五十七条  村委会财务公开要按照长期公开、阶段公开、即时公开的要求,履行财务公开程序。对于多数村民要求公开的专项或重要的财务活动村委会应及时单独公布,并附说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随时公开。

  第五十八条  村委会财务公开内容要使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开。

  第五十九条  村委会的财务工作坚持民主监督的原则。各村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委会开展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十条  各村委会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财务公开资料经书记、主任村监会主任村托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镇民政科、农经站备案。

  第九章  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村委会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村委会财务的审计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镇农经站对各村委会的财务工作每年审计一次。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十三条  村委会的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接受专项审计。

  第六十四条  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五条  村委会应当及时将审计结论向村民代表说明,接受监督。

  第六十六条  对于在审计中查出的资产和资金流失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违纪、违法的,提请镇纪检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各村委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农经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原《苏家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苏政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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