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各部室和事业单位:
按照市、区政府工作部署,经镇领导研究同意,现将《苏家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苏家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
流转交易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15〕40号)精神及 《海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文 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 (以下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阳光操 作,结合镇域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拥有的产权通过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 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采取转让、出租等方式与法人、个人 或其他组织产生经济行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 务的过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第三条 苏家坨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坚持“六统一”原则, 即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 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操作,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交 易特点的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方法。
坚持立足长远,统筹兼顾,紧密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加强统 筹领导,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实现 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坚持平等互利,服务农村的宗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主体地位与合法权益,鼓励在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农村产权流转。
第二章 交易管理机构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要依托市主管部门要求的交 易机构进行。交易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产权交易提供信 息发布、交易组织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第五条 成立苏家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工 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农经工作的主管领导 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镇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城乡规划)、 镇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服务经济)、 镇综合办公室(司法)、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管理服务中 心)(农服)、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管理服务中心)(林 业)、法律顾问、各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部门。领导小组负责镇域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领导、统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镇农村合作 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人兼任。
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为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部 门,负责对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进行指导、 服务,对交易资料进行备案以及信息报送等。
第六条 镇农资委负责本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领导、 统筹、监督和协调;负责本镇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贯 彻落实、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对本镇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工作中的特殊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定,并按要求报区政府签 批或审议。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没有限制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产权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二)林权
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 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 法定期限。
(三)农机具及农业生产资料
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其他
包括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农业类知识产权等的流转交易。
第八条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适用规则不同,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现阶段通过交易机构流转交易的产权品种主要是农村集 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对外出租流转应 当严格执行区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规定 要求。
第九条 落实市、区深化“村地区管”工作要求,坚持分级 审议原则,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项目,报区政府签批或审议。
(一)土地出租面积超过10亩;
(二)土地出租期限超过5年;
(三)场院出租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
(四)房屋出租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
除区政府签批或审议通过的项目外,农村集体资产向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或经营主体流转的,须进入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中的特殊事项, 经镇农资委研究后,按要求报区政府签批或审议通过后实施。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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