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各部室和事业单位:
按照市、区政府工作部署,经镇领导研究同意,现将《苏家坨镇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苏家坨镇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农村集体 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 体土地管理加快建立健全“村地区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字〔2020〕8号)、《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深化“村地区 管”加强农村涉地合同管理的若干措施〉的批复》(京政字〔2022〕 22 号)、《海淀区“村地区管”实施办法》(海政发〔2023〕2 号)及《海淀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所属单位,因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包括工程项目和 出租经营等各类经济活动,而与其他组织、法人或自然人之间所 签订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行家庭承包 经营的土地承包合同、与劳动用工关系有关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合同管理,是指对经济合同的形成、 签订、履行、保管等所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经济合同签订前 的接触与协商谈判、资信调查、合同条款拟定、审核与审批、履 行、变更与解除、争议处理、立卷归档等内容。经济合同管理工 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保证条款内容真实完整、签订 程序合法合规;
(二)规范履行经济合同,确保正常履约;
(三)妥善保管经济合同,确保各项文书和单据资料完整 无缺;
(四)实施有效监督,及时处理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 题,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五)严守经济合同秘密,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 方式泄露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和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不得蓄 意实施损害所属单位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第三方合 法权益的违法活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镇全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镇农资委负责组织开展全镇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工作。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镇农经站)、镇 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城乡规划)、 镇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服务经济)、 镇综合办公室(司法)、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管理服务中 心)(农服)、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管理服务中心)(林业)、法律顾问等部门在农资委的领导下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 镇农经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专(兼)职经 济合同管理员,并报镇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如经济合同管理 员变更应及时上报,经济合同管理员上岗前应参加有关业务培 训。
第八条 经济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业务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制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参与草拟、初审本单位经济活动协议书。
(三)熟练掌握区经济合同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及其操作 方法,及时将经济合同基础数据录入管理系统,做好经济合同档 案材料的保管工作。
(四)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发现问题认真收集材料,并 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及时向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和监 督机构进行书面汇报。
(五)经济合同终止后,对未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将有 关情况写成书面报告,交相关部门备案。
(六)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对相对方进行资质预审 和资信调查,承办与经济合同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详情见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