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每年对特困人员复核的是特困人员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情况。《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区民政部门对特困人员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特困人员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和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按照《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每年对特困人员复核的是特困人员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情况。第十七条规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别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20%、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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