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规定,“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本市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政府部门主动发起的接续评估人员的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负担,所需经费由财政资金安排。”
《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京民养老发〔2020〕17号)规定,“评估工作收费原则上属于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定价。评估机构应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向申请人明码标价,由申请人自主选择。”
“政府对实施评估工作中完成评估量表所需问询、测试等过程部分实行全市统一指导价格,指导标准为上门入户评估60—80元/人次,评估机构内评估40—50元/人次。”
“每次评估费用由提出申请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自付。”“因评估机构距离入户之间路途较远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申请者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同时,“每次评估申请提出和派单后,评估机构应对公民个人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对申请的政府财政补贴出具等额标准票据,票据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根据规定,评估机构对您收取评估费,应与您协商一致,并出具等额票据,如未对价格进行协商一致,或未出具等额票据,您可拨打所在区民政局的监督电话进行投诉,由区民政局进行核实处理,举报投诉方式请登陆我局官网,查找《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进行查询,具体网址为:http://mzj.beijing.gov.cn/art/2020/2/16/art_6112_13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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