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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注销(公共场所)

日期:2018年08月20日 10: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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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许可条件和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理发、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
  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提交材料目录: (注销)
  1、书面注销申请
  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卫生许可证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备注:全部提交材料需办理人签名,同时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相关表格可到海淀卫生计生监督所网站下载(http://hdwjw.bjhd.gov.cn/ztzl/wsjds/)
  许可受理科办公地址:
  一、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办公地点: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三层80号窗口
  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 
  办公电话:52808199、52808247、52808202(时间:周一9:00-12:00;周四9:00-12:00)
  二、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小区12号515、513室
  办公时间:周一9:00-11:30;周四9:00-11:30
  办公电话:88364534、88364713、88364715(时间:周一9:00-11:30;周四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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