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
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提交材料目录: (新办)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网上申报并提交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址http://210.75.201.203/fszl);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6、涉及大型医用设备(卫生部管理品目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的,还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目录: (校验)
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网上申报并提交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址http://210.75.201.203/fszl);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1年以内的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5、放射工作人员1年内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复印件);
6、2年以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
7、2年以内放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
8、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情况报告;
9、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11、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目录: (变更)
(1)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非迁址性):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网上申报并提交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址http://210.75.201.203/fszl);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2)医疗机构地址不变,仅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网上申报并提交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址http://210.75.201.203/fszl);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5、涉及大型医用设备(卫生部管理品目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的,还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6、新增放射诊疗科目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7、减少放射诊疗仪器设备的,不需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但应提供所减少的仪器设备的处置证明材料;
8、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因地址改变而变更放射诊疗场所的,应分别办理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后,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新《放射诊疗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见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建设项目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证》新办部分。
提交材料目录: (补办)
1、书面补证申请(应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2、公告遗失并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正、副本均丢失的应至少提供许可证号);
4、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目录: (注销)
1、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表(网上申报并提交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址http://210.75.201.203/fszl);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源项、仪器设备的接受(或处置)证明材料;
5、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提交材料目录: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
1、《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申请书》(网上申报并提交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址http://210.75.201.203/fszl);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原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放射防护竣工验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许可条件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提交材料目录: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放射防护竣工验收申请书》(网上申报并提交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址http://210.75.201.203/fszl);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复印件);
4、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
5、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备注:所有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清晰,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时间、办理人签名;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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