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题专栏 >医疗卫生 >专题专栏 >卫生监督所 >安全播报 >企业信誉平台

海淀报公示第二十二期

日期:2015年12月09日 14:05     来源:

分享:
字号:        

 海淀卫生监督所依法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问题进行行政处罚。提醒百姓选择卫生状况良好,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场所消费。现将2015年8月份部分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属地予以公示:
北下关街道:
    黄俊元,躺碑庙南村,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罚款500元、责令限期改正。
东升镇:
程德朝,东升八家嘉园底商22-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500元。
甘家口街道:
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增光路超市,增光路35号商业楼3、4层,消毒产品的标签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罚款2000元。
北京恒盛康源药店,车公庄西路12号平房,消毒产品的标签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罚款4000元。
海淀街道:
王向阳,苏州街立方庭大厦一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警告、罚款500元、责令限期改正。
花园路街道:
北京峪佳源招待所有限公司,花园北路35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警告、罚款1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马连洼街道:
陈金龙,肖家河小学南侧路东50米二层小楼一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7000元、取缔。
青龙桥街道:
    无名诊所,镶白旗23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2500元、取缔。
清河街道:
占建华,安宁庄西路15号5号楼1层3门10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1000元。
付英芬, 燕语清园2号楼2-10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警告、罚款500元、责令限期改正.
刘文武, 安宁庄前街,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警告、罚款500元、责令限期改正.
上庄镇:
原香山赵妙芳诊所,西闸村西78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2500元、取缔。
曙光街道:
北京演达口腔门诊部,云会里金雅园12号楼B座102室,《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警告、罚款1000元。
北京澳远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四季青乡远大村鲁迅文化园上河村c1楼1单元102号(住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警告、罚款5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北京同仁堂京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大路店,远大路1号4层4003-4005号商铺,消毒产品的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罚款1000元。
田村街道:
     北京赵鹏口腔诊所,永定路2号院5号楼1层5-1,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警告、罚款1000元。
温泉镇:
     北京紫瑞佳源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尚峰尚水小区尚水园2号楼111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罚款5000元、取缔。
西北旺镇:
牟法霞,屯佃村世纪家家福超市向南60米路西平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并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并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取缔、没收药品器械、罚款7000元。
王桂英,永丰屯佃村419号1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并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并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没收药品器械、罚款7000元、取缔。
西三旗街道:
北京环宇速通上网服务中心, 清河永泰庄北(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公司平房), 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且拒不改正, 罚款2000元。
学院路街道:
     董小美,富润家园A座702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并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罚款3000元、取缔。
中关村街道:
北京中体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体倍力融科健身中心,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C座B10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警告、罚款1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北京浩沙盛世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北四环西路甲2号1幢-1层0101,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警告、罚款1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北京永尚美容美发中心,西五道口323号楼,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警告、罚款500元、责令限期改正。
紫竹院街道:
北京发拉丽美发中心,万寿寺北里6号楼一层九号,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警告、罚款500元、责令限期改正。
北京永顺堂医药有限公司,中关村南大街5号院673号平房,消毒产品的标签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罚款1000元。
北京诚欣瓒口腔门诊部,紫竹院路1号5号楼一层,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警告、罚款2000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