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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报指南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四、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程、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工作的通知》

行政许可条件:

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海淀区的公司法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直接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直接送达至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营业执照上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请下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营业执照上有“注册号”的,请下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

2.申请报告(要求原件两份)。应当包括必要性(写一下为什么要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许可)、可行性(写一下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你公司具备的条件)、人员配备(写一下你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业务工作的人员分工情况)、服务计划(写一下在符合三性岗位的前提下,涉及的派遣岗位和合作的用工单位的情况)等内容。申请报告要求按照自己公司实际情况来写。

3.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上年度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未达200万,当年增资的公司,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1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及当年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1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公司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租赁印花税证明、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房产证完整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盖章原件两份),产权方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在复印件每页上签字(签字原件两份);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品牌、型号、用途等内容(原件两份)

9.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10.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1.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原件两份)

12.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应包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13项内容(原件两份)

13.拟与劳务派遣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原件两份)

二、变更

(一)变更条件

1、在海淀区设立公司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海淀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再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

2、海淀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按照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3、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由其他区(县)变更为海淀区的,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1)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工商部门准予变更名称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出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公司新修订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个月内的验资报告(原件两份);

(4)变更住所的,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要求同申请要求。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5. 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一份、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延续

(一)延续条件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2、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二)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4. 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原件两份)、前3年提交年度报告的回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

(一)备案条件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海淀区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原件两份);

2.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原件两份);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7.外省、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报告回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8.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两份)。

(三)劳务派遣企业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报告

在北京获得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需向许可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法人企业公章);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公章);

3.由北京公司提供分支机构申请报告,写清企业成立时间,具体经营范围,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原件两份加盖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5. 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监督检查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情况;

3.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4.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8.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六、材料报送要求

1.纸张均须使用A4纸,且达到净、平、整的要求;申报材料凡在1页以上的,应在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房产证所有权证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产权单位及申报单位公章,并加盖产权单位及申报单位骑缝章。

2.凡身份证复印件,需在空白处由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写“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写日期。

3.字迹工整且清晰,便于识别,不得涂改;

4.填写或签字时,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

5.所有材料均不要装订,不使用订书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公司章程请在页面底端插入页码;

6.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相关表格下载及填写表样,请参照“表格下载”及“示例样表”。

七、受理时限及受理岗位

1、受理岗位:劳动关系科(北区一层124室),联系电

话:010-88506730。

2、受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7:30 周六  8:30-12:30(请提前网上预约)

北京市海淀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报指南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四、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程、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工作的通知》

行政许可条件:

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海淀区的公司法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直接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直接送达至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营业执照上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请下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营业执照上有“注册号”的,请下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

2.申请报告(要求原件两份)。应当包括必要性(写一下为什么要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许可)、可行性(写一下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你公司具备的条件)、人员配备(写一下你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业务工作的人员分工情况)、服务计划(写一下在符合三性岗位的前提下,涉及的派遣岗位和合作的用工单位的情况)等内容。申请报告要求按照自己公司实际情况来写。

3.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上年度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未达200万,当年增资的公司,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1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及当年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1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公司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租赁印花税证明、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房产证完整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盖章原件两份),产权方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在复印件每页上签字(签字原件两份);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品牌、型号、用途等内容(原件两份)

9.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10.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1.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原件两份)

12.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应包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13项内容(原件两份)

13.拟与劳务派遣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原件两份)

二、变更

(一)变更条件

1、在海淀区设立公司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海淀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再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

2、海淀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按照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3、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由其他区(县)变更为海淀区的,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1)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工商部门准予变更名称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出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公司新修订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个月内的验资报告(原件两份);

(4)变更住所的,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要求同申请要求。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5. 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一份、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延续

(一)延续条件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2、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二)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4. 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原件两份)、前3年提交年度报告的回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

(一)备案条件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海淀区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原件两份);

2.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原件两份);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7.外省、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报告回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8.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两份)。

(三)劳务派遣企业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报告

在北京获得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需向许可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法人企业公章);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公章);

3.由北京公司提供分支机构申请报告,写清企业成立时间,具体经营范围,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原件两份加盖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5. 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监督检查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情况;

3.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4.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8.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六、材料报送要求

1.纸张均须使用A4纸,且达到净、平、整的要求;申报材料凡在1页以上的,应在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房产证所有权证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产权单位及申报单位公章,并加盖产权单位及申报单位骑缝章。

2.凡身份证复印件,需在空白处由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写“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写日期。

3.字迹工整且清晰,便于识别,不得涂改;

4.填写或签字时,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

5.所有材料均不要装订,不使用订书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公司章程请在页面底端插入页码;

6.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相关表格下载及填写表样,请参照“表格下载”及“示例样表”。

七、受理时限及受理岗位

1、受理岗位:劳动关系科(北区一层124室),联系电

话:010-88506730。

2、受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7:30 周六  8:30-12:30(请提前网上预约)

北京市海淀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报指南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四、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程、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工作的通知》

行政许可条件:

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海淀区的公司法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直接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直接送达至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营业执照上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请下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营业执照上有“注册号”的,请下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

2.申请报告(要求原件两份)。应当包括必要性(写一下为什么要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许可)、可行性(写一下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你公司具备的条件)、人员配备(写一下你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业务工作的人员分工情况)、服务计划(写一下在符合三性岗位的前提下,涉及的派遣岗位和合作的用工单位的情况)等内容。申请报告要求按照自己公司实际情况来写。

3.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上年度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未达200万,当年增资的公司,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1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及当年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1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公司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租赁印花税证明、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房产证完整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盖章原件两份),产权方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在复印件每页上签字(签字原件两份);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品牌、型号、用途等内容(原件两份)

9.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10.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1.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原件两份)

12.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应包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13项内容(原件两份)

13.拟与劳务派遣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原件两份)

二、变更

(一)变更条件

1、在海淀区设立公司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海淀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再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

2、海淀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按照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3、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由其他区(县)变更为海淀区的,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1)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工商部门准予变更名称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出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公司新修订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个月内的验资报告(原件两份);

(4)变更住所的,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要求同申请要求。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5. 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一份、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延续

(一)延续条件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2、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二)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4. 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原件两份)、前3年提交年度报告的回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

(一)备案条件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海淀区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原件两份);

2.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原件两份);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7.外省、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报告回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8.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两份)。

(三)劳务派遣企业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报告

在北京获得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需向许可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法人企业公章);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公章);

3.由北京公司提供分支机构申请报告,写清企业成立时间,具体经营范围,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原件两份加盖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5. 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监督检查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情况;

3.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4.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8.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六、材料报送要求

1.纸张均须使用A4纸,且达到净、平、整的要求;申报材料凡在1页以上的,应在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房产证所有权证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产权单位及申报单位公章,并加盖产权单位及申报单位骑缝章。

2.凡身份证复印件,需在空白处由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写“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写日期。

3.字迹工整且清晰,便于识别,不得涂改;

4.填写或签字时,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

5.所有材料均不要装订,不使用订书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公司章程请在页面底端插入页码;

6.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相关表格下载及填写表样,请参照“表格下载”及“示例样表”。

七、受理时限及受理岗位

1、受理岗位:劳动关系科(北区一层124室),联系电

话:010-88506730。

2、受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7:30 周六  8:30-12:30(请提前网上预约)

办公设备清单(样本).png办公设备清单(样本).png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表).png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表).png
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样表).png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样表).png
委托代理书(样表).png委托代理书(样表).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