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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3. [实施日期] 2018-10-26
  4. [成文日期] 2018-10-26
  5.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8〕17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18-10-26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家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入市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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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

  现将《苏家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入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

  苏家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产权流转交易入市标准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海行规发〔2018〕14号)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5号)及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监管有关的文件要求,规范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以下简称流转交易)的阳光操作,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产权流转交易入市标准。

  第二条  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产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采取转让、出租等方式与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产生经济行为,并签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三条  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产权流转交易采用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模式。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林权、农机具及农业生产资料、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及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入市标准为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应进入平台交易:经营性资产中房屋建筑面积 500平方米(含)以上;场地类面积 1500平方米/年(含)以上。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入市标准为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应进入平台交易:面积 50 亩(含)以上;金额100万元/年(含)以上。

  3.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如特殊情况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递交申请,经镇领导小组审批,报区经管站备案通过,方可入市。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农经站确认后,报区农经站暂停交易。在确认暂停交易十个工作日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经镇农经站确认报区农经站审核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产权手续不齐全,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明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依法应该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七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碍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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