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
现将《苏家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入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
苏家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产权流转交易入市标准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海行规发〔2018〕14号)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5号)及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监管有关的文件要求,规范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以下简称流转交易)的阳光操作,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产权流转交易入市标准。
第二条 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产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采取转让、出租等方式与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产生经济行为,并签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三条 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产权流转交易采用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模式。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林权、农机具及农业生产资料、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及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入市标准为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应进入平台交易:经营性资产中房屋建筑面积 500平方米(含)以上;场地类面积 1500平方米/年(含)以上。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入市标准为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应进入平台交易:面积 50 亩(含)以上;金额100万元/年(含)以上。
3.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如特殊情况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递交申请,经镇领导小组审批,报区经管站备案通过,方可入市。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农经站确认后,报区农经站暂停交易。在确认暂停交易十个工作日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经镇农经站确认报区农经站审核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产权手续不齐全,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明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依法应该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七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碍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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