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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F/2022-70134 公开责任部门 海淀区财政局
信息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财金协同助企专项行动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生成日期 2022年06月15日 16:43 公开日期 2022年06月15日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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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文号 海财行规发〔2022〕218号
载体类型 纸质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内容概述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财金协同助企专项行动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所属目录 区政府部门文件
备注
附件 附件1:财金协同专项行动补贴资金申请表.xls
附件2:财金协同助企专项行动街镇联系表.pdf
附件3:财金协同助企专项行动金融机构联系表.pdf
附件4:财金协同专项行动贴息申请操作指南.docx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财金协同助企专项行动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海政发〔2022〕10号),我局对“设立财金协同专项助企补贴包”政策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将《财金协同助企专项行动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金协同助企专项行动补贴实施细则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2022年6月14日

附件

财金协同助企专项行动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深入落实《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降低辖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补贴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划型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对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区政府按比例给予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政策内容

  第四条 支持范围

  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通过海淀区财金协同平台(以下简称财金平台),从参与助企专项行动合作银行的专属产品中获得贷款(签订贷款合同且完成放款)的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 支持条件

  申请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首都核心区功能定位的海淀区企业,重点支持科创、文化、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海淀区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企业;

  (二)单户企业获得的贷款且单笔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

  (三)企业获得的该笔贷款之前未享受本政策之外的其他政府贴息补助政策。

  第六条 支持标准

  对于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1.5%左右的利息补助(其中,银行给予利息优惠0.5%左右,财政资金补贴1%),担保类贷款同时再享受0.5%的担保费补助。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一)利息补贴:采用“先付后贴、按季拨付”的方式,即企业已经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银行出具利息降补的证明,区财政部门凭利息支付凭证和利息降补证明按季度办理剩余1%的贴息补助;

  (二)担保费补贴:采用“先付后贴、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即企业已经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后,区财政部门凭担保费支付凭证办理担保费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单笔贷款支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和企业递交贴息申请的时间顺序,为企业办理贴息工作,贴息资金额度用完为止。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十条 企业注册登录财金平台,并从合作银行的专属产品中获得贷款;财金平台每季度初向区财政提供上季度通过平台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数据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将上条中的数据表分发至各街镇,各街镇在收到数据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属地企业办理贴息申请。

  第十二条 中小微企业向所在街镇提供以下材料,由街镇进行初审:

  (一)企业贷款补贴资金申请表(包括贷款企业名称、注册所在地、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贴息期限、贴息金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银行放款回单;

  (五)利息支付凭证(若为担保类贷款需同时提供担保费支付凭证);

  (六)银行出具的利息降补证明;

  (七)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街镇审核合格后,按季度填写申请贴息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区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复核通过后,按季度向各街镇下达贴息补助企业名单并拨付资金,街镇收到财政资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原贷款账户。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建立补贴资金公示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可取消其申报补贴的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海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财金协同专项行动补贴资金申请表

  2.财金协同助企专项行动街镇联系表

  3.财金协同助企专项行动金融机构联系表

  4.财金协同专项行动贴息申请操作指南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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