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第四条关于“对国内外领先企业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规定,与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强制性规则不衔接,不符合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该文件制定时所涉及的部分文件,如《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19 年—2022 年)》已失效。结合近年来该文件相关措施并未执行的实际,现决定废止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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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第四条关于“对国内外领先企业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规定,与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强制性规则不衔接,不符合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该文件制定时所涉及的部分文件,如《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19 年—2022 年)》已失效。结合近年来该文件相关措施并未执行的实际,现决定废止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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