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淀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了《海淀区关于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海淀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落实户有所居,进一步加强海淀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
三、《海淀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办法共八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坚持规划引领、落实户有所居、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稳慎处理历史问题、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加强组织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坚持规划引领、落实户有所居。明确了本区不再新批宅基地用地。坚持规划管控,村庄规划应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明确四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规划保留村庄、非规划保留村庄实行分类管控。
(二)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明确了“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及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建房标准、施工要求,并对验收建档、编制门牌做出规定。
(三)稳慎处理历史问题。明确了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或历史原因遗留的超占宅基地等问题要稳慎处理,并强调严格控制分户。
(四)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提出要本着有利于科学城北区城市化等原则,探索村庄整体改造模式。充分发挥村集体的组织引导作用,依法依规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严防各类违法建设和安全隐患。
四、《海淀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所涉及的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的管理。
五、《海淀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注意事项
1.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为167平方米(0.25亩)。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原则上不得改建、扩建或翻建。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一层平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6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地下室。鼓励引导村民选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也可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进行设计。
2.村民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携带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四邻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报所在镇政府。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出具建房批复。取得建房批复后,村民方可在宅基地上建房。
3.村民对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建房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建房批复;严格执行施工图;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遵守国家和本市、区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有关要求,便于消防取水和消防车辆通行,形成施工记录。
4.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5.房屋出租用于居住或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出租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严禁违法群租。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要严防火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整改。
6.严格防止各类违法建设。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六、关键词诠释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七、惠民利民举措
区级制定了宅基地及房屋建设联审联办工作机制,相关镇政府和村委会设置了专人专岗,畅通审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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