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工作,提高服务机构的积极性,让老年人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结合实际,对《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实施管理细则》(海社委发〔2022〕24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印发了《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实施管理细则》(海民发〔2022〕22号)(以下简称《细则(修订)》。
一、修订背景
1.原政策中对某些政策衔接条款不够清晰。
2.原政策中运营补贴发放规则不能充分提升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3.原政策工作流程中依据的部分政策已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该《细则(修订)》已通过我局法务审核;已征求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及各街镇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已在海淀区政府网上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修订主要内容
1.原文:第十四条第(四)“已享受护理补贴待遇的因公(工)致残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补贴。已享受北京市失能护理补贴200、400元标准的残疾老年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补贴相应计减。”
修订为:“已享受因公(工)致残、离(退)休等护理费(补贴、津贴)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补贴。已享受北京市失能护理补贴200、400元标准的残疾老年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补贴相应计减。”
2.原文:“第十五条 机构运营补贴。为重度失能或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且每床每月服务时间超过30小时、在北京市福利平台上录入并提交信息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床每月500元运营补贴。”
修订为:“第十五条 机构运营补贴。为重度失能或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按每床每月服务时长实行阶梯式核发机构运营补贴。选择按需服务模式的床位:月服务时长不少于10小时但不到20小时的,运营补贴100元;月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但不到30小时的,运营补贴300元;月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的,运营补贴500元。选择24小时住家服务模式的床位:月服务时长不到5天的,运营补贴100元;月服务时长不少于5天但不到15天的,运营补贴300元;月服务时长不少于15天的,运营补贴500元。如因机构原因,未在北京市福利平台上录入并提交信息的养老机构,不核发未提交期间的运营补贴。”
3.原文:“第十七条 评估。评估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执行,由申请人自愿通过北京市民政局官网或“北京社会建设和民政”微信公众号或属地街镇便民服务大厅申请,自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服务等级。”
修订为:“第十七条 评估。评估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2〕214号)执行,由申请人自愿通过北京市民政局官网或“北京民政”微信公众号或属地街镇便民服务大厅申请,自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服务等级。”
四、实施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