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海学院路街道限拆字﹝2025﹞ 000012 号
当事人:张*芝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北里石研宿舍11楼5门102号
身份证号:11010819431113****
案 由:违法建设
2025年5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学院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在北京市海淀区志新北里石研宿舍11楼5门102号南侧和北侧各有一处建筑物,两处均为四方形,彩钢结构。南侧建筑物东西长为6.00米,南北长为2.60米,建筑面积为15.60平方米;北侧建筑物东西长为3.40米,南北长为1.30米,建筑面积为4.42平方米。两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20.02平方米。两处建筑物均建于2007年,现用于居住。根据以上建筑物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9月24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
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9月24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9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收到本决定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海淀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9月24日修正)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学院路街道办事处
(印章)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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