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青龙桥街道办事处
关于限期拆除决定公告
京海青龙桥街道限拆公告字〔2023〕000014号
当事人:宋同江、宋超群
案由:违法建设
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21号院(原海淀区二龙闸宿舍至料场)10号楼1门102建设的一处建筑物,具体为:砖混彩钢结构,建筑面积7.08平方米,建设于2000年以后。根据你(单位)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上述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上述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起实施)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起3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青龙桥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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