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2、北京住建委发布京建法〔2013〕5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3、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申请
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社区领取并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2、初审
街道(乡镇)受理申请,并组织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组织在申请人家庭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并提出初步配租意见。
3、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4、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1、按要求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5、《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
6、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街镇)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申请当月前十二个月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为缴存人打印并加盖“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住房公积金对帐簿”;
11、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申请人与本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含申请时点的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录用证明;
13、本市工作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就业单位资料复印件;
14、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15、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7、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明;
18、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
19、申请廉租补贴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证明,无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的,由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收入证明。
20、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二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必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才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
3.三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四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廉租家庭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超出补贴面积上限的部分不予补贴,由承租家庭自行负担。
(五)、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1:50,下午14:00-17:30;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曙光街道办事处一楼便民服务大厅住房保障窗口
联系电话:010-8889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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