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哪个部门反映申请重评?

日期:2019年10月25日 17:29     来源:养老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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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评估机构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重新安排评估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复查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人员回避。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处理。区民政局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做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为评估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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