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8〕8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本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质量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经营状况、高精尖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疏解非首都功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本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加速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同时,结合区域实际,围绕中关村科学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深入挖掘文化与科技融合新动力,加快构建支持创新发展的新型城市形态,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坚强的统计保障。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本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有力支撑。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海淀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孟景伟担任,成员单位为区统计局队、国家统计局海淀调查队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北京市海淀区经济社会调查队),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并负责督促所属单位配合做好普查登记、报送普查报表等工作。其中,区财政局负责协助落实普查所需的经费;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海淀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教委等部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共同参与单位清查和数据评估等工作;区委宣传部协助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普查工作。
各街镇要站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做好保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街道(地区)办事处主任担任,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经济或统计工作的副镇长、街道(地区)办事处副主任担任,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街镇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本地区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各社区居(村)委会要成立普查小组,负责本社区(村)经济普查的具体实施。
要充分发挥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管经济部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基层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选调符合条件的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普查工作任务,本着统筹考虑、分级保障、精简节约原则,编制普查预算。根据普查工作进度,按时拨付经费,确保及时到位。本年度所需经费专项安排,以后年度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本区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确保数据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关于全面深化统计改革提高数据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实施意见》要求,实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落实严重失信企业进行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大力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加大对各级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加强规范统一。全力配合建设国家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按照国家、北京市规定,进一步完善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在国家、北京市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区统计地理信息系统。
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进一步健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
严格普查环节质量控制。建立健全普查环节质量控制机制,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各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普查综合试点不走过场、普查区域划分不重不漏、“地毯式”逐一清查单位、高效进行普查登记。同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各环节质量。
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海淀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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