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发〔2017〕65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海淀区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持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升区政府常务会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划、重大政策和民生项目的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区政府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党员、群众代表、企业代表、专家学者、法律专家(以下简称列席人员)列席。
每次会议列席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
二、列席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2.遵纪守法,热心公益,威信较高,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对会议程序和议题有一定了解,能正确表达观点和意见;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为海淀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5.基层党员、群众代表原则上应具有海淀区户籍;
6.企业代表原则上应为在议题涉及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或对本区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7.专家学者原则上应为在议题涉及的领域内具有较强专业性或对海淀区域发展问题有一定研究的专业人士;
8.法律专家原则上应为熟悉海淀区情的法律专业人士;
9.区政府特别邀请的列席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三、工作流程
(一)列席人员的产生
议题汇报单位可请相关单位推荐列席人选,也可自行邀请列席人员。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由区人大办、区政协办推荐;
2.基层党员、群众代表由区委组织部、区社会办、区农委及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分别会同各街镇推荐;
3.企业代表由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海淀园管委会推荐;
4.专家学者由议题汇报单位邀请;
5.法律专家由区政府法制办从区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或海淀区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中推荐。
(二)邀请流程
1.区政府办会同议题汇报单位,拟订邀请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议题清单,报区领导审定;
2.议题清单经区领导审定后,议题汇报单位根据邀请列席人员范围,会同有关单位甄选列席人员,并制作邀请列席人员名单(附简介);
3.议题汇报单位在报送议题请示时,将邀请列席人员名单(附简介)和议题相关材料一并报至区政府办;
4.区政府办通过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列席人员发出列席会议的邀请。
(三)会务组织
1.区政府办根据列席人员数量安排会场,协调保障列席人员进出会场;
2.区政府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会场接待列席人员,告知会议程序及列席会议注意事项,并将其引领至指定位置候会、参会,议题结束后送其退出会场;
3.区政府办在会后向列席人员反馈相关会议决议。
四、列席人员列席会议注意事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相关会议制度规定。
2.提前15分钟到会场候会。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提前通知区政府办公室。
3.列席会议期间,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可以发言。发言内容应当紧扣议题,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主流价值观,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
4.列席会议期间,不得录音录像、翻拍会议材料、将会议材料带出会场。议题讨论结束后,及时将会议材料交还会务人员。
5.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在会议形成正式决议前,不得将会议内容发布至微信、微博等非政府官方媒介及其他公开渠道;不得传播会议议题有关事项、散布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的相关言论。
6.尊重他人隐私权,不得泄露与会人员和议题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五、工作安排
1.自2017年第四季度起,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两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2.及时发现问题,不断积累经验,根据试行情况,适时将区政府常务会议开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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