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办理个人补缴成功后,当月未缴费,跨月是否作废,是否需要重新提交补缴?

日期:2026年01月20日 15:40     来源:海淀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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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单位办理费款所属期2023年12月(不含)前的社保补缴业务,办理成功后,必须在成功当月税务征集有效日期内(一般为当月月底)通过税务渠道进行缴费。若未缴费,跨月缴费数据自动作废后需重新办理,滞纳金重新计算;参保单位办理费款所属期2023年12月及以后的社保补缴,办理成功后,其缴费数据在税务一直有效,无需作废和再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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