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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卫生健康委答网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的发放主体及金额咨询”的留言

日期:2026年04月16日 18:19     来源: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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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民留言:
  1、该政策是否适用于私营企业,即,私营企业员工退休时,是否由私营企业向退休员工发放该一次性奖励?还是由其他政府单位,如街道办事处等发放该奖励? 2、如由私营企业发放,具体发放金额是否由企业自行决定,只要不低于1000元即可? 谢谢,盼复。 【备注:政策来源: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2、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答复: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相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奖励费,以申请人满申领年龄时的人事档案存档状况区分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 由所在单位发给。(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 , 单位委托存档者, 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 个人委托存档者, 由街道办事处发给。(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 由街道办事处发给。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依上述规定由企业单位(不区分)发放的人员,一次性奖励经费应由企业自筹,企业可从职工福利费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可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发放标准不低于1000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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