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材料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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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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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
事项名称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材料初审 |
行使依据 |
第十三条 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实的,审核不予通过;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送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进行复审,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
受理条件 |
一、受理条件
根据《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跟师学习中医医术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本细则发布前,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取得本市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已经公证开展传统医学师承不足五年的,在本细则发布之后三十日内,应与原指导老师补签二年师承合同,连续跟师学习累计五年期满后,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跟随原指导老师学习的,可由原指导老师所在执业机构出具证明,并指定与原指导老师学缘相近和专业相同的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带教二年。
本细则发布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颁布后,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公证签署五年以上师承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跟师学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考核。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市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具有本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发布前,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取得本市颁发的《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证书》,或者以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身份参加医师资格认定或考试获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按照本细则规定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发布前,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取得本市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连续在临床实习满五年或连续临床实习和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后的执业时间相加满五年,可按经多年临床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三)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在本市医疗机构内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与推荐参加考核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专业相关,并且对被推荐人考核的医术专长和学术特点有深入了解,能够明确指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采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二、办理材料
根据《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师承学习人员附表1、多年实践人员附表2);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 《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表》(附表3);
(四) 《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推荐医师意见表》(附表4);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关系合同书》(附表5);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的病案、《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师承学习手册》(附表6);
3.《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指导老师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表》(附表7)。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上述1应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复印件和补签的二年师承合同,2、3仅提供补充跟师二年的材料。
已经公证开展师承学习但尚未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上述1应提供经公证的原师承关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补签的二年师承合同,上述2、3须提供原学习记录《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学习记录手册》及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和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充跟师学习二年的记录。
已经公证跟师学习五年的人员,上述1应提供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上述2、3项,在本细则发布前的学习经历须提供《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学习记录手册》及法律法规培训记录,本细则发布后的学习经历,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材料。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医术渊源证明资料汇总表》(附表8);
2.长期实践所在地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证明》(附表9),或者其临床实践所在街道、村至少十名患者为其出具的《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患者推荐证明》(附表10)。
乡村医生应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其证书复印件。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连续在临床实习满五年或连续临床实习和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后的执业时间相加满五年的,应提供其《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和其临床实践机构出具的实习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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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办理部门 |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小区12号楼408房间 |
办公时间 | 按照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考核公告要求的审核时间进行,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 下午:1:30—5:30。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考核公告要求的审核时间之外不受理审核,但提供电话咨询。 |
联系电话 | 010-88364127 |
办理权限 | 初审 |
监督电话 | 010-88364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