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的变更注册、执业机构备案与延续注册

事项编码 11010800WS-XK-0021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护士的变更注册、执业机构备案与延续注册
行使依据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办理主体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受理条件
  一、受理条件
  1.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5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可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海淀区卫生计生委递交护士执业变更注册申请及延续注册申请。
  2.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受理范围——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包括:1.外省变更到北京;2.军队变更到地方。
  3.护士执业机构备案受理范围——在本市依法执业注册后,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1.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2.增加其他执业机构的;3.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
  二、受理材料
  护士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有机构公章)。
  6.授权委托书(集体办理时提交);
  7.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8.《护士延续注册申请批量审批单》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护士执业机构备案、护士延续注册);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护士变更注册)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护士执业机构备案)
办理部门 拟执业医疗机构注册的卫生健康委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卫健委窗口 地址: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邮编:10008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2808206
办理权限 初审,终审
监督电话 010-5280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