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事项编码 11010800WS-XK-0012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行使依据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办理主体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受理条件
  一、受理条件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
  二、办理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网络填写完整后打印)1份;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网络上传的照片一致);
  (三)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获得医师资格证两年内未注册者,终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北京医师协会培训合格证明;
  (四)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的,需提交承担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
  (六)外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医师执业变更注册需提交材料
  (一)所有变更需提交的公共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网络填写完整后打印)1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三、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还需
  1、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外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执业范围变更还需
  1、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硕士研究生以上)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北京市三级甲等综合(专科)医院(军队、武警除外)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该医院出具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2、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需提交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证明材料;
  3、取得北京市儿科或者精神卫生专业转岗培训合格证的,可以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为儿科专业或精神卫生专业;
  五、执业类别与执业级别变更还需
  1、医师资格凭证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9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拟执业医疗机构注册的卫生健康委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卫健委窗口 地址: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邮编:10008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2808206
办理权限 终审
监督电话 010-5280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