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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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流程
- 岗位说明
事项编码 | 11010800WS-XK-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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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
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登记)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
办理主体 |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
受理条件 |
一、受理范围 1.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批复的医疗机构。 2.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流程 北京市医疗机构现已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需网上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一)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批复的执业登记流程: 1.领取用户名密码。到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批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取用户名和密码。(中外合资、合作门诊部和诊所到所在区卫生健康委领取) 2.下载客户端。通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官网登录。进入“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机构端入口”栏目,下载安装包,安装“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 3.在线申请。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申请”栏目,在线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维护人员、诊疗科目等信息、上传所需提交的电子材料,所有材料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 (二)“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流程: 1.登录网址。 ①直接登录http://bjwebunit.minke.cn/bjwebunit/index.html#/login ②通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官网登录。打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点击首页的“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进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申请新设其他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办理/其他医疗机构办理”栏目。 2.在线申请。在线填写信息、上传电子材料后提交。 (三)北京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全程网上办理,电子材料提交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网上办理,办事人可通过网络查询办事进度。行政许可结果通过网络告知办事人。 (四)办事人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现场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将审核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的一致性。纸质材料与网上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1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提供)。不需进行设置审批、直接申请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如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及两个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3.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4.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见附件5)。 6.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7. 设置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见附件6)。 8.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表(见附件4)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7),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五、注意事项 1.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执业医师法》,设置诊所的个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本市建立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将组织审核专家组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5.本市实行医疗机构批准公示制,对于受理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进行5日的公示(设置审批时已完成公示的除外),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
承诺期限 | 自正式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如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超过45日。 |
办理部门 | 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西侧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52808206 |
办理权限 | 终审 |
监督电话 | 883644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