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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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位说明
事项编码 | 11010800WS-XK-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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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
事项名称 | 北京市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
办理主体 |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
受理条件 |
一、受理范围 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 二、办理流程 北京市医疗机构现已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需网上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登录网址: ①直接登录http://bjunitset.minke.cn/ ②通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官网登录。打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点击首页的“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进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申请新设其他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办理”栏目。 2.在线填写信息、上传电子材料后提交。 3.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实行全程网上办理,电子材料提交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网上办理,办事人可通过网络查询办事进度。行政许可结果通过网络告知办事人。 4.办事人在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现场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将审核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的一致性。纸质材料与网上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提交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1份(样式见附件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4.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样式见附件3),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身份证明。 四、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
办理部门 | 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西侧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52808206 |
办理权限 | 初审,终审 |
监督电话 | 883644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