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事项编码 11010800WS-XK-0013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北京市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办理主体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受理条件

  一、受理范围

  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

  二、办理流程

  北京市医疗机构现已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需网上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登录网址:

  ①直接登录http://bjunitset.minke.cn/

  ②通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官网登录。打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点击首页的“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进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申请新设其他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办理”栏目。

  2.在线填写信息、上传电子材料后提交。

  3.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实行全程网上办理,电子材料提交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网上办理,办事人可通过网络查询办事进度。行政许可结果通过网络告知办事人。

  4.办事人在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现场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将审核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的一致性。纸质材料与网上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提交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1份(样式见附件1)。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4.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样式见附件3),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身份证明。

  四、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承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办理部门 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西侧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52808206
办理权限 初审,终审
监督电话 8836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