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停业及恢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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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流程
- 岗位说明
| 事项编码 | 11010800WS-XK-0020 |
|---|---|
| 事项分类 | |
| 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停业及恢复执业 |
| 行使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
| 办理主体 |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
| 受理条件 |
一、受理条件
已取得由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受理材料
1、停业/恢复执业书面申请(申明停业/恢复执业原因及具体日期,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申请停业提交);
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提交上级部门同意停业/恢复执业的正式文件;
4、由两个以上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举办的医疗机构同时提交合伙人(股东)关于停业/恢复执业的决议;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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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部门 | 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卫计委窗口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卫计委窗口 地址: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 邮编:100085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10-52808206 |
| 办理权限 | 初审,终审 |
| 监督电话 | 010-52808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