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停业及恢复执业

事项编码 11010800WS-XK-0020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停业及恢复执业
行使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办理主体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受理条件
  一、受理条件
  已取得由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受理材料
  1、停业/恢复执业书面申请(申明停业/恢复执业原因及具体日期,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申请停业提交);
  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提交上级部门同意停业/恢复执业的正式文件;
  4、由两个以上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举办的医疗机构同时提交合伙人(股东)关于停业/恢复执业的决议;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卫计委窗口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卫计委窗口 地址: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 邮编:10008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2808206
办理权限 初审,终审
监督电话 010-5280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