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事项编码 B2805100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行使依据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主体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受理条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申请(一般办理方式)
  一、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包括:《印鉴卡》申请表、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机构,申请人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时,实行告知承诺制。除按正常提供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还应当(一)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告知承诺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一般办理方式)
  一、受理条件
  1.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材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项目变更的材料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申请(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一、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包括:《印鉴卡》申请表、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还应当(一)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告知承诺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一、受理条件
  1.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材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项目变更的材料;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变更告知承诺书。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办理地点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联系电话 010-88364695;010-52808206
办理权限 初审
监督电话 010-88364999;01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