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新办、变更、校验、注销、补发)
事项编码 |
11010800WS-XK-0005 |
事项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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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新办、变更、校验、注销、补发) |
行使依据 |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办理主体 |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
受理条件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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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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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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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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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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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审查 1、《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原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二、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放射防护竣工验收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复印件); 4、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 5、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三、新办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6、涉及大型医用设备(卫生部管理品目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的,还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7、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四、变更(1)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非迁址性):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网上申报并提交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址http://210.75.201.203/fszl);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2)医疗机构地址不变,仅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网上申报并提交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址http://210.75.201.203/fszl);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5、涉及大型医用设备的,还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6、新增放射诊疗科目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7、减少放射诊疗仪器设备的,不需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但应提供所减少的仪器设备的处置证明材料; 8、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因地址改变而变更放射诊疗场所的,应分别办理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后,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新《放射诊疗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见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建设项目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证》新办部分。五、校验 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网上申报并提交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址http://210.75.201.203/fszl);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1年以内的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5、放射工作人员1年内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复印件); 6、2年以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 7、2年以内放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 8、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情况报告; 9、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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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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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相关材料。(无范例)
2.委托申报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范例)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无范例)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无范例)
5.《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申请书》(无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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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小区12号516室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综合监督五科 |
办公时间 |
周一、四上午9:00-11:30;周二、三、五上午9:00-1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10—88364564、010—88364541 |
办理权限 |
终审 |
监督电话 |
010-88364644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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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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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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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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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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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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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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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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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五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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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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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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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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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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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五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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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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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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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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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五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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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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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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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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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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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五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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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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