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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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位说明
事项编码 | 11010800WS-XK-0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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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发) | ||||||||
行使依据 |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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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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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部门 |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阜成路67号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二层卫生局窗口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10—68465187 | ||||||||
办理权限 | 终审 | ||||||||
监督电话 | 010-883646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