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发)

事项编码 11010800WS-XK-0016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发)
行使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办理主体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受理条件
 

 

序号

受理条件

受理依据

受理材料

1

1.《行政许可申请表》——公共场所(新办)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质证明 6.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7.卫生管理制度 8.法人(负责人)健康培训证明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10.授权委托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1.授权委托书(无范例)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无范例)
3..法人(负责人)健康培训证明(无范例)
4.卫生管理制度(无范例)
5.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无范例)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质证明(无范例)
7.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无范例)
8.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无范例)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范例)
10..《行政许可申请表》(无范例)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办理地点 海淀区阜成路67号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二层卫生局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68465187
办理权限 终审
监督电话 010-88364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