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人员许可

事项编码 11010800WS-XK-0003
事项分类
事项名称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人员许可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办理主体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

  2.符合北京市《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京卫妇女字〔2004〕6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京卫妇精字〔2010〕13号)相关规定;

  3.通过助产技术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并有符合要求的接生新生儿经历。

  注明:申请材料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所有材料以A4纸形式提供,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制度等一份材料比较厚的,可以首尾页加骑缝章;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有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或盖章。 

  首次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及数量

要求

来源

1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护士执业证书》

原件1

复印件1

主要执业地点需在本机构,现场查验原件后返还(非军属医疗机构医师原件需要留存)

自行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复印件1

身份证复印件上要求本人书写: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2、注明用途;3、本人签字及日期

自行提供

3

学历证

复印件1

现场查验原件后返还

自行提供

4

职称证

复印件1

现场查验原件后返还

自行提供

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原件1

法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贴照片

网上下载

6

2寸免冠照片

原件1

非军属医疗机构医师无需提供

自行提供

7

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助产技术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原件1

复印件1

现场查验北京市岗前培训证后返还

自行提供

8

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凭证文件

原件1

 

自行提供

 

  延续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及数量

要求

来源

1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护士执业证书》

原件1

复印件1

主要执业地点需在本机构,现场查验原件后返还(非军属医疗机构医师原件需要留存)

自行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复印件1

身份证复印件上要求本人书写: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2、注明用途;3、本人签字及日期

自行提供

3

学历证

复印件1

现场查验原件后返还

自行提供

4

职称证

复印件1

现场查验原件后返还

自行提供

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原件1

法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贴照片

网上下载

6

2寸免冠照片

原件1

非军属医疗机构医师无需提供

自行提供

7

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助产技术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原件1

每年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证明

自行提供

8

医疗机构出具的从事助产接生连续3年或连续独立接生100例以上经历的凭证

原件1

 

自行提供


  变更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及数量

要求

来源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变更事项审核表》

原件1

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贴照片

网上下载

2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护士执业证书》

原件1

主要执业地点需在本机构(医师证原件用以加注审批结论)

自行提供

3

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复印件1

身份证复印件上要求本人书写: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2、注明用途;3、本人签字及日期

自行提供

4

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原件1

现场查验原件后留存

自行提供

5

2寸免冠照片

原件1

跨区助产士办理需提供

自行提供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海淀区卫生健康委
办理地点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2808206
办理权限 终审
监督电话 010-5280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