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居民,女方为海淀户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3.相关提示:
(1)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生育服务证》及存档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地镇、街道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办理《光荣证》。
(2)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结婚的不能申请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受理机构:
女方户籍地街道(镇)计生办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受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真实、完备材料后,镇、街道计生办即时办理。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京人口发〔2005〕17号)、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0号)
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条件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 在北京市及各区(县)计生委网站下载或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如实填写;
2.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到村居委会)在《申请书》“单位意见”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办证。
1.基础材料:(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3)《结婚证》原件;(4)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5)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示: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后一年内生育,夫妻双方的户籍、婚姻情况均未发生变化的,可凭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到女方户籍地镇、街道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经审核情况属实的,为申请人发放《光荣证》,不需要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再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