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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往外省

申报范围:

在海淀区参保的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外省业务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过外省转入北京业务的,其转入手续全部办结成功;

2.符合生育待遇申领条件的,须已办结完各项待遇的申领手续;

3.减员当月并足额缴纳上月医保费用后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外省市。

申报材料

线下申请需要提交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

1

转移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

个人提供

2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参保职工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

个人提供

操作步骤

(一)线上申请

方式一:网上办

电脑网页登录“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 https://ybfw.ybj.beijing.gov.cn/#/Index,单位在“单位登录”模块登陆(个人在“个人登录”模块登陆)。选择【网上经办】——【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申请】模块(个人在【我要办】——【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申请】),选择转入地,申请转出业务。系统查询当前省份是否开通国家线上联网跨省转移接续。如已开通联网跨省转移接续,选择要转移的参保记录提交申报,无需打印参保凭证。如未开通联网跨省转移接续,可在【打印业务】打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并交至转入地经办机构。

方式二:掌上办

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注册登录后选择【地方专区】—【北京市】—【我要办】—【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按系统提示操作,选择转入地,申请转出业务。系统查询当前省份是否开通国家线上联网跨省转移接续。如已开通联网跨省转移,选择要转移的参保记录提交申报,无需打印参保凭证。如未开通联网跨省转移,可在【地方专区】—【北京市】—【我要办】—【职工打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凭证】打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并交至转入地经办机构。

(二)线下申请

携带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往外省的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对有欠费的参保职工,经办机构需打印《欠费通知书》,并提醒及时补缴,或签字确认不补缴。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09﹞19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

       办理机构: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收费标准:是否收费:否

  温馨提示

大厅服务时间:

工作日:8:30-17:30

    办理地点:

1. 海淀医保办事大厅: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医疗保险实务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南区306房间)

2.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中区151至155号窗口

注意事项

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可打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海淀医保服务热线:684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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