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收入

日期:2011年10月25日 00:00     来源:海淀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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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收入

指   标

单 位

2011年

2010年

增长%

1-9月

1-9月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7719.5

25039.1

10.7
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

16196

-

12.9

 工资性收入

10990

-

4.5

 家庭经营现金收入

669

-

-20.4

 财产性收入

1722

-

69.8

 转移性收入

2815

-

42.3


  城乡居民收入调查领域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城镇居民抽样选取的550户城镇常住户。城镇住户调查的统计调查单位为居住在城镇区域范围内的常住户,采用住宅框选取调查样本。城镇范围是指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确定的城区和镇区。城镇居民家庭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住户和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住户,包括单身户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

  农村居民抽样选取的200户农村常住户。农村常住户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居住或即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家庭户。农村范围是指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所确定的村委会、居委会、类似村委会和类似居委会,以及“城镇”类别中所有的村委会和类似村委会。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或即将居住半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半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二、采集渠道

  
城镇居民收入数据来源于所有被抽中调查户的常住人口在家期间的收支日记账,每月上报一次。农村居民收入数据来源于所有被抽中调查户的常住人口在家期间的收支日记账,外出从业期间的收支数据通过期末一次性问卷收集。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人均现金收入: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在调查期内得到以现金形态表现的收入。按来源分成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现金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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