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2011年1-12月)

日期:2012年01月30日 00:00     来源: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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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单 位 2011年 2010年 增长%
1-12月 1-12月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3999.6 21597.1 11.1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498 10.8
  食品 5238 14.4
  衣着 1582 -2.9
  居住 2954 -3.2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969 17.5
  交通和通讯 2123 -4.5
  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 1817 37.8
  医疗保健 1225 43.1
  其他商品及服务 590 43.6
 
   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调查领域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城镇居民抽样选取的550户城镇常住户。城镇住户调查的统计调查单位为居住在城镇区域范围内的常住户,采用住宅框选取调查样本。城镇范围是指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确定的城区和镇区。城镇居民家庭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住户和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住户,包括单身户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

    农村居民抽样选取的200户农村常住户。农村常住户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居住或即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家庭户。农村范围是指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所确定的村委会、居委会、类似村委会和类似居委会,以及“城镇”类别中所有的村委会和类似村委会。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或即将居住半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半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二、采集渠道

   
城镇居民消费数据来源于所有被抽中调查户的常住人口在家期间的收支日记账,每月上报一次。农村居民消费数据来源于所有被抽中调查户的常住人口在家期间的收支日记账,外出从业期间的收支数据通过期末一次性问卷收集。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消费性支出: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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