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

来源: 海淀区司法局

日期: 2020年05月19日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如何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可以说是每个企业的必修课。本场直播将通过主持人与嘉宾对话的方式,结合案例帮助大家了解什么是企业的法律风险、有哪几方面的风险、产生原因以及如何防范。
  文字实录:
  (一)企业发展的风险
  1、能简单介绍一下“如何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这个题目包括哪些法律内容吗?
  答:第一个内容是“知识产权融资”问题。这里我来举一个案例。
  举例:有一家高科技企业以自己生物医药的专利权质押融资1000万元,同时,该企业还向金融机构提供了自己房产抵押和企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是典型的知识产权的融资的质押+抵押+担保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好处是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性。
  我们再接着说这笔贷款,得到这笔贷款的企业如虎添翼、如鱼得水,产品市场非常客观,然而这一现象引起了同行竞争者的眼红。不久,有一竞争者在国外数据库中发现了一个文献与这家企业生物医药专利申请类似,向国家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提出了该专利无效,最后被宣布无效。
  金融机构得知后,以情势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该企业立即偿还欠款,被法院支持,先后执行了该抵押房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最后该企业宣布破产。
  这个案件大家听了可能一头雾水,我来解读一下。这个案件说明了以下三点:一是我们的专利权授权的稳定性不够,我们随时可以拿到了专利权,随时也可能丧失专利权;二是我们所谓高科技企业只是资质上的、类别上的,甚至是政府扶持上的高科技企业,并不是金融意义上的高科技企业;三是我们科技企业的能力还不够强,什么叫不够强?就是资金能力和变现能力不够强。无论你是多么伟大的发明,如果资金出现问题,企业将出现颠覆性变化。
  因此,科技企业的资金风险是首要风险。
  2、我们深知了困扰在科技企业的融资困难和风险,请问困扰企业的其他法律风险还有哪些?
  答:除了科技企业融资困难,面临资金断流的倒闭风险外,一些人身法律风险、财产法律风险、人格法律风险也在困扰企业发展。我举个例子:由于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发展不同步,没有相应边界,很多企业内部的股东纠纷、企业与企业间的纠纷会被当做刑事犯罪来处理。
  举例: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及江苏牧羊集团案等三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由于十年前将民事案件当做刑事案件判决,导致张文中等人被错判。在营商环境优化改革后,与2017年进行再审,严格按照民事纠纷案进行处理。这一案件的处理为制定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界限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标准,进一步保护了民营企业人的权益,在全社会具有示范作用。
  另外,企业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对合同格式、合同用语、合同目的不标准使用,不适当使用,造成企业发生纠纷时,起不到合同保护自己作用。
  举例:比如一份借款合同,对于借款人而言,他希望合同责任义务越模糊越好,可以有足够的余地;对于贷款人而言,他希望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越明确好,何时借款,是否有利息,何时还款,到期不能还款是否加息,是否有担保和经济保障,甚至诉讼法院管辖等。这时候,借款人希望的借款合同是这样“借条,今借xxx人民币xx万元。借款人:张三或者李四,年月日。”;贷款人希望的借款合同是这样“借条,xxx因xxx的需要,向xxx借款xx万元,月利率为xx%,本人保证本借款于xx年x月x日归还,如果逾期未还本人承担xx元的加息,并在xxx法院提起诉讼等”。甚至,这份借款合同使用借条形式还是用合同约定形式,都需要仔细斟酌和适用。
  看似简单的一份借款合同,其中就这么讲究。而现在有几个企业碰到这些合同问题时,做个性化拟定或者量身定做合同呢?恐怕怕不多,因为太费事,因此,我们的企业甚至法律工作者图省事在网络上下载别人的合同,修修改改套用。岂不知,用别人的模板装自己内容“排异反应”很大,出现了纠纷这份合同还指不定保护谁呢,有的时候谈不上保护,就是模糊不清。合同使用是双刃剑,弄不好风险很大。
  3、能用一句话总结企业风险具体是哪些吗?便于企业记忆。
  答:总结一句话,企业的风险有四种:一是资金风险;二是刑事责任风险;三是合同使用风险;四是人格法律风险。
  (二)企业发展风险产生的原因
  1、请问知识产权融资困难和风险产生的原因在哪里?
  答:主要有两个问题,企业内部问题和外部体制机制问题。企业内部问题有三个方面:
  其一、企业的知识产权建设问题。企业要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就必须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有许多的中小企业并没有注重知识产权的建设。
  其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只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合理、准确,才能够更好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其三、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问题。如果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情况,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也存在许多问题。与有形的不动产质押相比,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流动性差多了,变现还受地域性、时间性、排他性的限制,这是金金融机构为了避免放款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必须要慎重思考的问题。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中,在有关专利权上的含金量还不够,自然它的金融价值就不够。含金量不够的原因就是缺乏市场化的全方位的检索手段,这种机制就没有。
  2、企业的刑事责任风险、合同使用风险、人格法律风险,这些责任风险的原因在哪里?
  答:我认为企业刑事责任风险主要是没有体现刑事法律适用的最后性和补充性原则。大概有这几方面原因:
  其一、制定民事法律步伐与刑事法律步伐的实务衔接标准。民事纠纷被当做刑事案件处理,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及江苏牧羊集团案等三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由于十年前将民事案件当做刑事案件判决,导致张文中等人被错判。在营商环境优化改革后,与2017年进行再审,严格按照民事纠纷案进行处理。这一案件的处理为制定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界限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标准,进一步保护了民营企业人的权益,在全社会具有示范作用。再比如:有一个人欠你1000万,归还800万,还剩200万就是不给。如果你采取恐吓等一些极端手段的话,钱是要回来了,但是构成了强迫交易罪。也许你会辩解,我是典型的自救行为,只是想把属于自己的钱要回来。但是,公安机关会说要钱不要紧,但是不要超过法律边界。你会问我哄他他肯定不给我钱,我肯定会吓唬他,怎么吓唬才叫不犯罪?估计公安机关也说不上来。这就是典型的民事法律步伐与刑事法律步伐在实务不同步现象。
  其二、行政法律步伐与刑事法律步伐的实务衔接标准。行政案件被当做刑事案件处理也是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举例: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其中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从这个规定看出,构成“逃税罪”税务机关先立案,公安机关后立案,然而,有的公安机关发现此类犯罪采取了自己先立案。这种情况就丧失了行为人的补过机会。属于典型的刑事优先。这对企业发展极其不利的。因此,在实际进行中,根据我国已有的法律明确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之间的界限,在营商环境优化下,加快法制化的建设,有效促使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实务有效衔接,规范新街标准。
  其三、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上,往往是“水漫金山,才想起渡船脱险”,根本没有法律风险管控意识。法律最大的作用就是“遮风挡雨,事后救济”。没有事的时候,法律可以为你架起防火墙,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又是你的护法神,让你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如何防止企业法律风险
  请问沈律师,针对以上的情况,我们企业如何防止和化解法律风险呢?
  答: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建议:
  其一、企业的知识产权建设问题。企业要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就必须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有许多的中小企业并没有注重知识产权的建设。
  其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只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合理、准确,才能够更好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其三、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问题。如果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情况,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也存在许多问题。与有形的不动产质押相比,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流动性差多了,变现还受地域性、时间性、排他性的限制,这是金融机构为了避免放款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必须要慎重思考的问题。
  (三)关于如何防止刑事风险问题:
  其一,提高企业民事法律步伐与刑事法律步伐的意识
  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民间借贷行为,从市场交易的习惯与实践出发,对于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行为,尤其是在涉及“以物抵债”发生了房产、企业的转让买卖等情形时,要综合考虑其经济纠纷的背景、双方行为的限度与性质、企业运营的实际需求、实现司法救济的成本与可行性分析、社会影响与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不宜简单上升定性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或认定为“套路贷”等刑事犯罪。特别是在当前扫黑除恶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公安立案与侦查阶段要严格审查,把握办案标准,不能仅仅因为发生了矛盾争端就认定为寻衅滋事,不能仅仅因为发生了房产转移就认为存在非法占有,防止将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防止个人因私利而滥用国家司法权力。
  对于公司运营中的合同纠纷,要全面分析合同签订的背景、合同签订的目的、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等情况,严格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超出实际履行能力、隐瞒部分交易情况、隐瞒产品瑕疵或吹嘘产品功效的行为,要区分其主观目的,不宜只看行为或涉及的资金数额,扩大适用合同诈骗罪。
  其二,提高企业民事法律步伐与行政法律步伐的意识
  在民事法律与行政监管的实务衔接中,要以权利的确认与保护为核心,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尊重商事交易惯例,尊重市场创新行为,保护各类主体的各类合法权益。
  在行政协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中,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在维护公共公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地位与权利,尤其在涉及产权、经营决策权等问题上,审慎适用行政优益权与行政协议的解除权,不宜以行政处罚等手段代替权利确认。
  对于国企改制、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经营等行为,要坚持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在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同时,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处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行政规范的情况时,应关注民营企业的利益保护,避免以行政法律解决经济纠纷。在行政监管过程中,审慎使用保全、先予执行等强制措施,对于扣押、冻结与担保的数额审慎确认,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对于新兴市场领域及新型市场主体,如金融证券领域,互联网企业、平台型企业,要在法律底线的基础上,鼓励市场创新,呵护市场发育,并注重规范性引导,避免行政手段的过度介入。 
  (四)关于如何防止合同法律风险:
  1、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无合同不交易
  有行动必留痕
  慎用善用公章
  慎用授权文书
  离职通知相关客户
  撤销问题合同注意时效
  注意定金条款
  保证条款要明确
  注意保证的性质
  注意保证的时效
  抵押登记有效
  质押要转移占有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企业换人不影响合同
  市场变化解约需慎重
  付款方式需可靠
  验收异议及时提
  商业秘密要保护
  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
  解除异议及时提
  对方违约也须及时止损
  诉讼时效内必须有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