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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社会救助申请指南

日期:2024年03月06日 09:50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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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

  一、资格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保、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纳入低保、低收入范围。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低保、低收入范围。

  二、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履行申请程序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他人代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三、提供材料:

  1.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2.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3.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获得的其他材料

  特困人员认定

  一、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

  状况认定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三、提供材料:

  1.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3.其它相关材料。

  四、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和60%。

  (三)换季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医疗、住房、教育、供暖等救助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临时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且无法获得支持和其他救助的;3.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期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4.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出现上述紧急情形,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也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二)申请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通过社区(村)向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或意外事件发生地的镇提出申请,本人申请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各类意外事件相关材料等。

  (三)救助标准

  救助金额按照每人不超过3个月当年本市低标准确定。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1.家庭年收入(申请之日前12个月收入总和)扣除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后,其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包括:1.各类保险、救助以及赔偿后的个人承担医疗费用;2.政府和社会资助(救助)后的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等基本教育费用;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二)申请

  支出型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可以通过社区(村)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相关材料;(3)各类意外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补充材料。

  (三)救助标准

  1.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元(含)到3万元(含)的,按照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的40%给予救助;3万元以上部分按照5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4个月当年本市低标准。

  2.其他救助对象生活必需支出在5000元(含)到3万元(含)的,按照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的30%给予救助;3万元以上部分按照40%给予救助。有重度残疾人的家庭,救助比例可增加10%。救助金额不超过24个月当年本市低标准。

  高等教育救助

  一、救助对象

  本区社会救助家庭中以下人员可申请享受教育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二)低收入人员

  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二、申请受理

  每年10月底前,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救助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2《北京市海淀区教育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3新生入学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学费缴费发票原件;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当年学费缴费发票原件。

  三、救助标准

  (一)考取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入校新生和在校学生,每年最高救助金额10000元。(学费低于10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救助)

  (二)在本市高中(不含自费择校生)、中专(学校已免除学费的不再救助)就读的学生,每年最高救助金额2000元。(学费低于2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救助)

  统一咨询电话:海淀区民政局010-8886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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