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办理流程
- 示例样表
- 表格下载
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费用申报
申报范围:
1、在本市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
2、在本市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
3、在外埠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的门诊相关检查医疗费用。
申报材料:
1、产前检查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盖章原件一份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盖章原件2份
(3)收费票据; 原件
(4)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 (仅限收费票据上未打印明细的提供) 原件
(5)处方底方;(仅限有药费的提供) 原件
(6)医学诊断证明书; 复印件
(7)《出生医学证明》;(仅限在异地医疗机构取得此证明的提供,报销时已在本市医疗机构取得的不用提供) 复印件
(8)已在北京市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的,报销时可不用再提供“生育登记服务单”;不在北京居住的外埠户籍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的,报销时可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和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提示: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费用时,未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单的,报销时可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盖章原件1份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原件2份
(3)收费票据; 原件
(4)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仅限收费票据上未打印明细的提供) 原件
(5)处方底方;(仅限有药费的提供) 原件
(6)医学诊断证明书; 复印件1份
(7)单位计生证明或结婚证(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计生证明均可)。
提示:计划生育手术不包括:不全流产、难免流产、过期流产的刮宫术。
办理地点: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南区306房间)
办公时间:
政务服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费用申报
申报范围:
1、在本市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
2、在本市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
3、在外埠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的门诊相关检查医疗费用。
申报材料:
1、产前检查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盖章原件一份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盖章原件2份
(3)收费票据; 原件
(4)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 (仅限收费票据上未打印明细的提供) 原件
(5)处方底方;(仅限有药费的提供) 原件
(6)医学诊断证明书; 复印件
(7)《出生医学证明》;(仅限在异地医疗机构取得此证明的提供,报销时已在本市医疗机构取得的不用提供) 复印件
(8)已在北京市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的,报销时可不用再提供“生育登记服务单”;不在北京居住的外埠户籍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的,报销时可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和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提示: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费用时,未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单的,报销时可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盖章原件1份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原件2份
(3)收费票据; 原件
(4)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仅限收费票据上未打印明细的提供) 原件
(5)处方底方;(仅限有药费的提供) 原件
(6)医学诊断证明书; 复印件1份
(7)单位计生证明或结婚证(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计生证明均可)。
提示:计划生育手术不包括:不全流产、难免流产、过期流产的刮宫术。
办理地点: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南区306房间)
办公时间:
政务服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费用申报
申报范围:
1、在本市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
2、在本市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
3、在外埠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的门诊相关检查医疗费用。
申报材料:
1、产前检查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盖章原件一份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盖章原件2份
(3)收费票据; 原件
(4)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 (仅限收费票据上未打印明细的提供) 原件
(5)处方底方;(仅限有药费的提供) 原件
(6)医学诊断证明书; 复印件
(7)《出生医学证明》;(仅限在异地医疗机构取得此证明的提供,报销时已在本市医疗机构取得的不用提供) 复印件
(8)已在北京市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的,报销时可不用再提供“生育登记服务单”;不在北京居住的外埠户籍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单的,报销时可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和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提示: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费用时,未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单的,报销时可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盖章原件1份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原件2份
(3)收费票据; 原件
(4)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仅限收费票据上未打印明细的提供) 原件
(5)处方底方;(仅限有药费的提供) 原件
(6)医学诊断证明书; 复印件1份
(7)单位计生证明或结婚证(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计生证明均可)。
提示:计划生育手术不包括:不全流产、难免流产、过期流产的刮宫术。
办理地点: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南区306房间)
办公时间:
政务服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