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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报
申报范围:
1、急诊未持卡发生的医疗费用;
2、手工报销期间、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
4、当年度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不予办理情形: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3、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5、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6、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就诊的;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诊的;
8、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1、社保卡 原件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原件1份
3、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原件2份
4、收费票据 原件1份
5、住院费用结算单 原件1份
6、出院诊断证明 原件1份
7、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原件1份 异地费用及新生儿费用除外
8、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原件1份 仅限医院转诊时提供
9、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原件1份 仅限有外院检查治疗的提供
10、报盘文件 电子件 导入U盘
有下述情况中的一个或多个,需按照要求分别提交材料
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的,可提供:
11、门诊收费票据、费用明细、医保处方 原件 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费用可提供门诊发票、处方及明细,其他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未发卡、卡丢失补办的,另需提供:
12、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 复印件 材料三选一
新生儿的,另需提供:
13、出生医学证明 复印件1份
因外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另需提供:
14、外伤情况说明 原件1份 社保所盖章
办公时间:
政务服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报
申报范围:
1、急诊未持卡发生的医疗费用;
2、手工报销期间、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
4、当年度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不予办理情形: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3、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5、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6、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就诊的;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诊的;
8、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1、社保卡 原件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原件1份
3、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原件2份
4、收费票据 原件1份
5、住院费用结算单 原件1份
6、出院诊断证明 原件1份
7、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原件1份 异地费用及新生儿费用除外
8、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原件1份 仅限医院转诊时提供
9、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原件1份 仅限有外院检查治疗的提供
10、报盘文件 电子件 导入U盘
有下述情况中的一个或多个,需按照要求分别提交材料
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的,可提供:
11、门诊收费票据、费用明细、医保处方 原件 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费用可提供门诊发票、处方及明细,其他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未发卡、卡丢失补办的,另需提供:
12、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 复印件 材料三选一
新生儿的,另需提供:
13、出生医学证明 复印件1份
因外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另需提供:
14、外伤情况说明 原件1份 社保所盖章
办公时间:
政务服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报
申报范围:
1、急诊未持卡发生的医疗费用;
2、手工报销期间、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
4、当年度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不予办理情形: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3、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5、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6、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就诊的;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诊的;
8、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1、社保卡 原件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原件1份
3、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原件2份
4、收费票据 原件1份
5、住院费用结算单 原件1份
6、出院诊断证明 原件1份
7、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原件1份 异地费用及新生儿费用除外
8、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原件1份 仅限医院转诊时提供
9、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原件1份 仅限有外院检查治疗的提供
10、报盘文件 电子件 导入U盘
有下述情况中的一个或多个,需按照要求分别提交材料
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的,可提供:
11、门诊收费票据、费用明细、医保处方 原件 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费用可提供门诊发票、处方及明细,其他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未发卡、卡丢失补办的,另需提供:
12、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 复印件 材料三选一
新生儿的,另需提供:
13、出生医学证明 复印件1份
因外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另需提供:
14、外伤情况说明 原件1份 社保所盖章
办公时间:
政务服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