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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费用申报

申报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异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医发生的费用;

5、符合本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外购药品的费用;

6、当年度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不予办理情形: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申报材料:

1、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    原件1份

2、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原件2份

3、收费票据    原件

4、处方底方    原件

5、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    原件

有下述情况中的一个或多个,需按照要求分别提交材料

急诊费用的,另需提供

6、急诊证明   原件   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急诊处方均可

补换卡的,另需提供

7、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     复印件1份     材料三选一

本市外购药费用,另需提供

8、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费用明细及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原件

因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另需提供

9、外伤情况说明    原件1份    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南区306房间)

办公时间:

政务服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费用申报

申报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异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医发生的费用;

5、符合本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外购药品的费用;

6、当年度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不予办理情形: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申报材料:

1、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    原件1份

2、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原件2份

3、收费票据    原件

4、处方底方    原件

5、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    原件

有下述情况中的一个或多个,需按照要求分别提交材料

急诊费用的,另需提供

6、急诊证明   原件   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急诊处方均可

补换卡的,另需提供

7、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     复印件1份     材料三选一

本市外购药费用,另需提供

8、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费用明细及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原件

因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另需提供

9、外伤情况说明    原件1份    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南区306房间)

办公时间:

政务服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费用申报

申报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异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医发生的费用;

5、符合本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外购药品的费用;

6、当年度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不予办理情形: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申报材料:

1、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    原件1份

2、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原件2份

3、收费票据    原件

4、处方底方    原件

5、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    原件

有下述情况中的一个或多个,需按照要求分别提交材料

急诊费用的,另需提供

6、急诊证明   原件   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急诊处方均可

补换卡的,另需提供

7、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     复印件1份     材料三选一

本市外购药费用,另需提供

8、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费用明细及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原件

因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另需提供

9、外伤情况说明    原件1份    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南区306房间)

办公时间:

政务服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一式一份).jpg《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一式一份).jpg
《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jpg《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