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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一、外省转入:

(一)受理范围

1.职工在海淀区正常参保,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

(2)在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二)操作步骤

方法一:支付宝

【市民中心】→【社保】→【社保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电子社保卡】→【为你推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去申请】→【录入信息】→【提交申请】

方法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申请】→【录入信息】→【申请】

方法三:掌上12333

【推荐专题】→【电子社保卡】→【为你推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去申请】→【录入信息】→【提交申请】

方法四:通过窗口办理

1.参保人携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2.我中心在受理职工转入申请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如办理职业年金外省转入本市机关,还将传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如办理企业年金外省转入,申请人需携带材料前往窗口打印《年金联系函》并取走邮寄(暂缓办理)。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向我中心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同时将转移基金汇入我中心账户。(外省为机关事业单位:还将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如办理职业年金外省转入本市机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向我中心传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汇入基金;

如办理企业年金外省转入,转出地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将向我中心发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汇入基金。(暂缓办理)

4.我中心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寄来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确认转移基金到账后完成录入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他人代办: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四)友情提示:

1.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

2.海淀区街镇社保所暂时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转移业务。

3.如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外省转入业务,请咨询海淀区医疗保险中心。

4.线上申请渠道:请先核实转出地的社保缴费区县,确保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填写正确。如相关信息填写错误,将直接影响后续转移接续业务办理进度。

5.如职工申请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须一次性提交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申请;在后续业务办理过程中,待机关养老保险转入业务办结后,方可录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信息表。

6.因各地转移进度存在差异,同时可能会遇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转移接续业务办理周期较长,请您耐心等待。

7.如您临近退休,请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续业务,建议至少提前2-3个月办理。

8.养老补缴转入:

如您在外省为企业职工,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以下简称〔2016〕5号文)和人社厅〔2019〕94号文件规定,如外省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中存在一次性缴纳超过3年(含)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需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您原参保缴费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如在〔2016〕5号文实施之前发生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

(2)如在〔2016〕5号文实施之后发生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由补缴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注意:该文书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则无效。)

9.领取退休待遇人员和死亡人员不能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五)业务查询:

1.掌上12333查询(掌上12333渠道申请的转入业务):

查询是否成功提交申请:【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审核结果查询】

查询外省转入业务办理进度:【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进度查询】

2.网上查询:

登录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点击“个人登录,点击“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信息查询”查询

3.自助查询终端查询:

参保人携带个人社保卡,到海淀区社保中心自助查询终端按照系统提示查询转移接续信息。

二、转往外省:

(一)受理范围

1.申请过外省转入北京业务的,其转入手续全部办结成功;

2.符合失业、工伤、生育待遇申领条件的,须已办结完各项待遇的申领手续;

3. 职业年金转外省暂缓办理:待市中心升级系统,由参保单位办理职业年金补记后,再办理职业年金转外省手续。

(二)操作步骤

1.方式一:直接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转入申请

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录入信息】→【申请】→【确定】

方式二:窗口办理

参保人携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提交转出业务申请。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向我中心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我中心在收到联系函后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汇出转移基金。

(1)如在京为机关事业单位,我中心还将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2)如需纸质养老信息表或年金信息表,申请人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前往窗口打印。

(三)需提交的材料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他人代办: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四)友情提示:

1.通过“支付宝、掌上12333、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渠道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移申请,如申请信息填写错误,请联系外省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实。

注:建议在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如无法确定待遇领取地或不打算在新就业地定居退休,建议先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

2.海淀区街镇社保所暂时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转移业务。

3.如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省业务,请咨询海淀区医疗保险中心。

(五)业务查询:

掌上12333查询(掌上12333渠道申请的转出业务):

查询是否成功提交申请:【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审核结果查询】

查询外省转入业务办理进度:【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进度查询】

三、跨省转移业务:

(一)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5.《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二)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三)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30 周六8:30-12:30(请提前通过“海淀人社”微信公众号预约周六延时服务,预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

 

(四)咨询热线:010-6894068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一、外省转入:

(一)受理范围

1.职工在海淀区正常参保,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

(2)在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二)操作步骤

方法一:支付宝

【市民中心】→【社保】→【社保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电子社保卡】→【为你推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去申请】→【录入信息】→【提交申请】

方法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申请】→【录入信息】→【申请】

方法三:掌上12333

【推荐专题】→【电子社保卡】→【为你推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去申请】→【录入信息】→【提交申请】

方法四:通过窗口办理

1.参保人携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2.我中心在受理职工转入申请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如办理职业年金外省转入本市机关,还将传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如办理企业年金外省转入,申请人需携带材料前往窗口打印《年金联系函》并取走邮寄(暂缓办理)。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向我中心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同时将转移基金汇入我中心账户。(外省为机关事业单位:还将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如办理职业年金外省转入本市机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向我中心传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汇入基金;

如办理企业年金外省转入,转出地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将向我中心发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汇入基金。(暂缓办理)

4.我中心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寄来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确认转移基金到账后完成录入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他人代办: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四)友情提示:

1.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

2.海淀区街镇社保所暂时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转移业务。

3.如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外省转入业务,请咨询海淀区医疗保险中心。

4.线上申请渠道:请先核实转出地的社保缴费区县,确保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填写正确。如相关信息填写错误,将直接影响后续转移接续业务办理进度。

5.如职工申请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须一次性提交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申请;在后续业务办理过程中,待机关养老保险转入业务办结后,方可录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信息表。

6.因各地转移进度存在差异,同时可能会遇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转移接续业务办理周期较长,请您耐心等待。

7.如您临近退休,请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续业务,建议至少提前2-3个月办理。

8.养老补缴转入:

如您在外省为企业职工,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以下简称〔2016〕5号文)和人社厅〔2019〕94号文件规定,如外省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中存在一次性缴纳超过3年(含)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需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您原参保缴费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如在〔2016〕5号文实施之前发生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

(2)如在〔2016〕5号文实施之后发生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由补缴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注意:该文书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则无效。)

9.领取退休待遇人员和死亡人员不能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五)业务查询:

1.掌上12333查询(掌上12333渠道申请的转入业务):

查询是否成功提交申请:【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审核结果查询】

查询外省转入业务办理进度:【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进度查询】

2.网上查询:

登录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点击“个人登录,点击“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信息查询”查询

3.自助查询终端查询:

参保人携带个人社保卡,到海淀区社保中心自助查询终端按照系统提示查询转移接续信息。

二、转往外省:

(一)受理范围

1.申请过外省转入北京业务的,其转入手续全部办结成功;

2.符合失业、工伤、生育待遇申领条件的,须已办结完各项待遇的申领手续;

3. 职业年金转外省暂缓办理:待市中心升级系统,由参保单位办理职业年金补记后,再办理职业年金转外省手续。

(二)操作步骤

1.方式一:直接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转入申请

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录入信息】→【申请】→【确定】

方式二:窗口办理

参保人携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提交转出业务申请。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向我中心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我中心在收到联系函后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汇出转移基金。

(1)如在京为机关事业单位,我中心还将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2)如需纸质养老信息表或年金信息表,申请人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前往窗口打印。

(三)需提交的材料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他人代办: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四)友情提示:

1.通过“支付宝、掌上12333、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渠道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移申请,如申请信息填写错误,请联系外省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实。

注:建议在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如无法确定待遇领取地或不打算在新就业地定居退休,建议先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

2.海淀区街镇社保所暂时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转移业务。

3.如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省业务,请咨询海淀区医疗保险中心。

(五)业务查询:

掌上12333查询(掌上12333渠道申请的转出业务):

查询是否成功提交申请:【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审核结果查询】

查询外省转入业务办理进度:【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进度查询】

三、跨省转移业务:

(一)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5.《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二)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三)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30 周六8:30-12:30(请提前通过“海淀人社”微信公众号预约周六延时服务,预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

 

(四)咨询热线:010-6894068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一、外省转入:

(一)受理范围

1.职工在海淀区正常参保,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

(2)在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二)操作步骤

方法一:支付宝

【市民中心】→【社保】→【社保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电子社保卡】→【为你推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去申请】→【录入信息】→【提交申请】

方法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申请】→【录入信息】→【申请】

方法三:掌上12333

【推荐专题】→【电子社保卡】→【为你推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去申请】→【录入信息】→【提交申请】

方法四:通过窗口办理

1.参保人携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2.我中心在受理职工转入申请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如办理职业年金外省转入本市机关,还将传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如办理企业年金外省转入,申请人需携带材料前往窗口打印《年金联系函》并取走邮寄(暂缓办理)。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向我中心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同时将转移基金汇入我中心账户。(外省为机关事业单位:还将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如办理职业年金外省转入本市机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向我中心传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汇入基金;

如办理企业年金外省转入,转出地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将向我中心发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汇入基金。(暂缓办理)

4.我中心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寄来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确认转移基金到账后完成录入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他人代办: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四)友情提示:

1.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

2.海淀区街镇社保所暂时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转移业务。

3.如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外省转入业务,请咨询海淀区医疗保险中心。

4.线上申请渠道:请先核实转出地的社保缴费区县,确保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填写正确。如相关信息填写错误,将直接影响后续转移接续业务办理进度。

5.如职工申请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须一次性提交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申请;在后续业务办理过程中,待机关养老保险转入业务办结后,方可录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信息表。

6.因各地转移进度存在差异,同时可能会遇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转移接续业务办理周期较长,请您耐心等待。

7.如您临近退休,请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续业务,建议至少提前2-3个月办理。

8.养老补缴转入:

如您在外省为企业职工,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以下简称〔2016〕5号文)和人社厅〔2019〕94号文件规定,如外省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中存在一次性缴纳超过3年(含)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需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您原参保缴费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如在〔2016〕5号文实施之前发生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

(2)如在〔2016〕5号文实施之后发生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由补缴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注意:该文书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则无效。)

9.领取退休待遇人员和死亡人员不能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五)业务查询:

1.掌上12333查询(掌上12333渠道申请的转入业务):

查询是否成功提交申请:【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审核结果查询】

查询外省转入业务办理进度:【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进度查询】

2.网上查询:

登录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点击“个人登录,点击“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信息查询”查询

3.自助查询终端查询:

参保人携带个人社保卡,到海淀区社保中心自助查询终端按照系统提示查询转移接续信息。

二、转往外省:

(一)受理范围

1.申请过外省转入北京业务的,其转入手续全部办结成功;

2.符合失业、工伤、生育待遇申领条件的,须已办结完各项待遇的申领手续;

3. 职业年金转外省暂缓办理:待市中心升级系统,由参保单位办理职业年金补记后,再办理职业年金转外省手续。

(二)操作步骤

1.方式一:直接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转入申请

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录入信息】→【申请】→【确定】

方式二:窗口办理

参保人携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提交转出业务申请。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向我中心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我中心在收到联系函后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汇出转移基金。

(1)如在京为机关事业单位,我中心还将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2)如需纸质养老信息表或年金信息表,申请人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前往窗口打印。

(三)需提交的材料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他人代办: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四)友情提示:

1.通过“支付宝、掌上12333、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渠道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移申请,如申请信息填写错误,请联系外省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实。

注:建议在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如无法确定待遇领取地或不打算在新就业地定居退休,建议先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

2.海淀区街镇社保所暂时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转移业务。

3.如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省业务,请咨询海淀区医疗保险中心。

(五)业务查询:

掌上12333查询(掌上12333渠道申请的转出业务):

查询是否成功提交申请:【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审核结果查询】

查询外省转入业务办理进度:【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进度查询】

三、跨省转移业务:

(一)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5.《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二)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三)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30 周六8:30-12:30(请提前通过“海淀人社”微信公众号预约周六延时服务,预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

 

(四)咨询热线:010-6894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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