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社会保险转移接续 > >> 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办事指南
  • 办理流程
  • 示例样表
  • 表格下载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单位为退役军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退役军人的安置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且退役时间在2024年3月1日前;

2.退役军人属于以下三类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原干部;

(2)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

注意:

1.根据后财【2015】1726号文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逐月发放退役金,不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根据《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经办管理办法》(军后财[2023]407号),2024年3月1日后退役的军人养老保险关系由部转移系统与解放军信息系统统一交互,无需再由本人办理。

二、操作步骤

1.部队开具相应转移材料,并根据退役军人安置单位类型,将转移基金汇入对应社保账户:

(1)安置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人:将转移基金汇入企业养老保险账户。

(2)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基金汇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账户,职业年金汇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账户。

2.方法一:通过网上申请:

参保单位或个人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办理业务。

退役军人转入:【转移接续业务管理】→【退役军人转入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

方法二:通过窗口办理:

参保单位携带退役军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相关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3.我中心在收到准确无误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转移基金到账后,完成信息表录入与审核工作,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军人:

1.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请在此表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2.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二)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

1.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请在此表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2.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3. 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原件1份。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

(二)办理时限:收到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部队将基金转入本市并经区县财务部门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海淀区街镇社保所暂不办理退役军人转移接续业务。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三)友情提示

1.退役军人在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前,请先与部队核实参保凭证的信息是否正确,【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项目】“√”选项是否与实际安置单位类型一致,信息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2. 退役军人转移接续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账号:

安置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人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军人职业年金,在其退役前部队已将职业年金交给本人。部队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基金汇入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的企业账户;

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部队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和职业年金分别汇入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机关事业账户和职业年金账户。

海淀区具体账户如下:

 

 

★3. 领取退休待遇人员和死亡人员不能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4.转移接续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部队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有可能会影响业务的办理进度。

(四)转移接续业务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6.《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7.《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

8.《关于深入开展“解民优 转作风”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8〕72号)

(五)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六)咨询热线:010-68940680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单位为退役军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退役军人的安置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且退役时间在2024年3月1日前;

2.退役军人属于以下三类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原干部;

(2)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

注意:

1.根据后财【2015】1726号文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逐月发放退役金,不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根据《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经办管理办法》(军后财[2023]407号),2024年3月1日后退役的军人养老保险关系由部转移系统与解放军信息系统统一交互,无需再由本人办理。

二、操作步骤

1.部队开具相应转移材料,并根据退役军人安置单位类型,将转移基金汇入对应社保账户:

(1)安置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人:将转移基金汇入企业养老保险账户。

(2)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基金汇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账户,职业年金汇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账户。

2.方法一:通过网上申请:

参保单位或个人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办理业务。

退役军人转入:【转移接续业务管理】→【退役军人转入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

方法二:通过窗口办理:

参保单位携带退役军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相关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3.我中心在收到准确无误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转移基金到账后,完成信息表录入与审核工作,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军人:

1.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请在此表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2.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二)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

1.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请在此表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2.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3. 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原件1份。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

(二)办理时限:收到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部队将基金转入本市并经区县财务部门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海淀区街镇社保所暂不办理退役军人转移接续业务。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三)友情提示

1.退役军人在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前,请先与部队核实参保凭证的信息是否正确,【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项目】“√”选项是否与实际安置单位类型一致,信息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2. 退役军人转移接续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账号:

安置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人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军人职业年金,在其退役前部队已将职业年金交给本人。部队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基金汇入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的企业账户;

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部队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和职业年金分别汇入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机关事业账户和职业年金账户。

海淀区具体账户如下:

 

 

★3. 领取退休待遇人员和死亡人员不能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4.转移接续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部队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有可能会影响业务的办理进度。

(四)转移接续业务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6.《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7.《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

8.《关于深入开展“解民优 转作风”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8〕72号)

(五)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六)咨询热线:010-68940680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单位为退役军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退役军人的安置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且退役时间在2024年3月1日前;

2.退役军人属于以下三类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原干部;

(2)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

注意:

1.根据后财【2015】1726号文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逐月发放退役金,不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根据《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经办管理办法》(军后财[2023]407号),2024年3月1日后退役的军人养老保险关系由部转移系统与解放军信息系统统一交互,无需再由本人办理。

二、操作步骤

1.部队开具相应转移材料,并根据退役军人安置单位类型,将转移基金汇入对应社保账户:

(1)安置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人:将转移基金汇入企业养老保险账户。

(2)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基金汇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账户,职业年金汇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账户。

2.方法一:通过网上申请:

参保单位或个人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办理业务。

退役军人转入:【转移接续业务管理】→【退役军人转入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

方法二:通过窗口办理:

参保单位携带退役军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相关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3.我中心在收到准确无误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转移基金到账后,完成信息表录入与审核工作,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军人:

1.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请在此表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2.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二)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

1.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请在此表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2.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3. 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原件1份。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

(二)办理时限:收到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部队将基金转入本市并经区县财务部门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海淀区街镇社保所暂不办理退役军人转移接续业务。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三)友情提示

1.退役军人在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前,请先与部队核实参保凭证的信息是否正确,【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项目】“√”选项是否与实际安置单位类型一致,信息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2. 退役军人转移接续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账号:

安置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人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军人职业年金,在其退役前部队已将职业年金交给本人。部队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基金汇入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的企业账户;

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部队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和职业年金分别汇入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机关事业账户和职业年金账户。

海淀区具体账户如下:

 

 

★3. 领取退休待遇人员和死亡人员不能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4.转移接续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部队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有可能会影响业务的办理进度。

(四)转移接续业务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6.《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7.《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

8.《关于深入开展“解民优 转作风”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8〕72号)

(五)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六)咨询热线:010-68940680

1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jpg1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jpg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jpg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