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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为随军家属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在海淀区正常参保。

二、操作步骤

方法一: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

【转移接续业务管理】→【随军配偶转入申请】→【录入并上传材料】→【提交】

方法二:通过窗口办理

1.参保人携带材料到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提交转移接续申请。

2.我中心在受理职工转入申请并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进行初审后,向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部队在收到联系函后向我中心邮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同时将转移基金汇入我中心账户。

4.我中心在收到部队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基金确认到账后完成信息表的录入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

(二)办理时限:

1.转入初审业务即时办理;

2.初审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部队发送联系函;

3.收到部队寄回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部队将基金转入本市并经区县财务部门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报送材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为6位,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二)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暂时不办理外省转入业务。

(三)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周六8:30-12:30(请提前通过“海淀人社”微信公众号预约周六延时服务,预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

(四)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五)咨询热线:010-68940680

(六)友情提示

★1. 如需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医疗保险转入业务,请咨询海淀区医疗保险中心。

2.参保职工在办理随军家属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前,请先与部队核实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是否与实际一致,出具的参保凭证信息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3.请务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续业务,建议至少提前2-3个月办理。

【注:个人信息务必填写正确,若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则无法接收推送消息。】

4.转移接续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部队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可能会影响业务的办理进度。

5.领取退休待遇人员和死亡人员不能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七)转移接续业务查询

(1)转移接续转入业务办结后会统一发送办结短信并推送信息。推送信息需绑定个人信息,操作如下:

【关注微信公众号“北京海淀社保中心”】,请依次点击【个人中心】→【个人信息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必填项:手机号、验证码、勾选电子协议)】→【确定】

【注:个人信息务必填写正确,若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则无法接收推送消息。】

(2)网上查询:

转入业务办结后,参保人可登录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选择【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信息查询】,查询年限并下载打印

 

(3)自助查询终端查询:参保人携带个人社保卡,到海淀区社保中心自助查询终端按照系统提示查询转移接续信息。

(八)转移接续业务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5.《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6.《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7.《关于深入开展“解民优 转作风”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8〕72号)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为随军家属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在海淀区正常参保。

二、操作步骤

方法一: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

【转移接续业务管理】→【随军配偶转入申请】→【录入并上传材料】→【提交】

方法二:通过窗口办理

1.参保人携带材料到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提交转移接续申请。

2.我中心在受理职工转入申请并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进行初审后,向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部队在收到联系函后向我中心邮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同时将转移基金汇入我中心账户。

4.我中心在收到部队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基金确认到账后完成信息表的录入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

(二)办理时限:

1.转入初审业务即时办理;

2.初审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部队发送联系函;

3.收到部队寄回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部队将基金转入本市并经区县财务部门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报送材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为6位,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二)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暂时不办理外省转入业务。

(三)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周六8:30-12:30(请提前通过“海淀人社”微信公众号预约周六延时服务,预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

(四)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五)咨询热线:010-68940680

(六)友情提示

★1. 如需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医疗保险转入业务,请咨询海淀区医疗保险中心。

2.参保职工在办理随军家属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前,请先与部队核实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是否与实际一致,出具的参保凭证信息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3.请务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续业务,建议至少提前2-3个月办理。

【注:个人信息务必填写正确,若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则无法接收推送消息。】

4.转移接续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部队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可能会影响业务的办理进度。

5.领取退休待遇人员和死亡人员不能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七)转移接续业务查询

(1)转移接续转入业务办结后会统一发送办结短信并推送信息。推送信息需绑定个人信息,操作如下:

【关注微信公众号“北京海淀社保中心”】,请依次点击【个人中心】→【个人信息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必填项:手机号、验证码、勾选电子协议)】→【确定】

【注:个人信息务必填写正确,若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则无法接收推送消息。】

(2)网上查询:

转入业务办结后,参保人可登录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选择【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信息查询】,查询年限并下载打印

 

(3)自助查询终端查询:参保人携带个人社保卡,到海淀区社保中心自助查询终端按照系统提示查询转移接续信息。

(八)转移接续业务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5.《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6.《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7.《关于深入开展“解民优 转作风”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8〕72号)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为随军家属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在海淀区正常参保。

二、操作步骤

方法一: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

【转移接续业务管理】→【随军配偶转入申请】→【录入并上传材料】→【提交】

方法二:通过窗口办理

1.参保人携带材料到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提交转移接续申请。

2.我中心在受理职工转入申请并对《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进行初审后,向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部队在收到联系函后向我中心邮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同时将转移基金汇入我中心账户。

4.我中心在收到部队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基金确认到账后完成信息表的录入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

(二)办理时限:

1.转入初审业务即时办理;

2.初审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部队发送联系函;

3.收到部队寄回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部队将基金转入本市并经区县财务部门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报送材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为6位,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二)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暂时不办理外省转入业务。

(三)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周六8:30-12:30(请提前通过“海淀人社”微信公众号预约周六延时服务,预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

(四)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五)咨询热线:010-68940680

(六)友情提示

★1. 如需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医疗保险转入业务,请咨询海淀区医疗保险中心。

2.参保职工在办理随军家属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前,请先与部队核实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是否与实际一致,出具的参保凭证信息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3.请务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续业务,建议至少提前2-3个月办理。

【注:个人信息务必填写正确,若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则无法接收推送消息。】

4.转移接续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部队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可能会影响业务的办理进度。

5.领取退休待遇人员和死亡人员不能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七)转移接续业务查询

(1)转移接续转入业务办结后会统一发送办结短信并推送信息。推送信息需绑定个人信息,操作如下:

【关注微信公众号“北京海淀社保中心”】,请依次点击【个人中心】→【个人信息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必填项:手机号、验证码、勾选电子协议)】→【确定】

【注:个人信息务必填写正确,若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则无法接收推送消息。】

(2)网上查询:

转入业务办结后,参保人可登录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选择【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信息查询】,查询年限并下载打印

 

(3)自助查询终端查询:参保人携带个人社保卡,到海淀区社保中心自助查询终端按照系统提示查询转移接续信息。

(八)转移接续业务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5.《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6.《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7.《关于深入开展“解民优 转作风”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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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jpg2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