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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外省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在海淀区正常参保,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

(2)在2010年1月1日后外埠户籍人员首次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注:建议在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如无法确定待遇领取地或不打算在新就业地定居退休,建议先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

3.临时账户:201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京参保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外埠户籍人员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即“临时账户”。已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只能在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时将社保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在北京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只能将社保关系转出,不能将外地的社保关系转入。

二、操作步骤

(一)提交转入申请:

1.无需材料的申请

方法一:支付宝

【市民中心】→【社保】→【社保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去申请】→【录入信息】→【提交申请】

方法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申请】→【录入信息】→【申请】

方法三:掌上12333

【推荐专题】→【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去申请】→【录入信息】→【提交申请】

2.提交转入材料的申请

方法一: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

退役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转入:【转移接续业务管理】→【退役军人转入申请】/【随军配偶转入申请】→【录入并上传材料】→【申请】

方法二:通过窗口办理:

参保单位携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二)我中心接收参保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转入业务类型进行相应操作:

1. 我中心在受理职工转入申请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送联系函。

2.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向我中心寄送准确无误的信息表,我中心完成信息表的录入工作。

3.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转移基金汇入我中心账户,我中心在确认基金准确无误到账后,完成信息表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材料,请根据职工原参保情况提供。

[注:请在材料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一)从外省市企业转出的职工: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二)从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三)从部队转出的退役军人

1.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3.如职工为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原件1份。

注意:2024年3月1日后退役的军人无需再由个人办理转移手续。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间

(一)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

(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暂不办理外省转入业务)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周六8:30-12:30(请提前通过“海淀人社”微信公众号预约周六延时服务,预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提示

★1. 如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外省转入业务或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医疗保险转入业务,请咨询海淀区医疗保险中心。

2.因各地转移进度存在差异,同时可能会遇到转出地社保

经办机构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转移接续业务办理周期相对较长,请您耐心等待。

3.如您临近退休,请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建议至少提前2-3个月办理。

4.外省转入申请:请先核实转出地的社保缴费区县,确保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填写正确。如相关信息填写错误,将直接影响后续转移接续业务办理进度。

5.领取退休待遇人员和死亡人员不能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二)养老补缴转入

▲1.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以下简称〔2016〕5号文)和人社厅〔2019〕94号文件规定,如您从外省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中存在一次性缴纳超过3年(含)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需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您原参保缴费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如在〔2016〕5号文实施之前发生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

(2)如在〔2016〕5号文实施之后发生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由补缴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注意:该文书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则无效。)

(三)转移接续业务查询

1.网上进度查询渠道:

(1)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

【注:个人信息务必填写正确,若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则无法接收推送消息。】

2.网上进度查询渠道:

(1)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

(2)掌上12333:【推荐专题】→【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

(3)北京市社保网上服务平台:

登录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转移接续业务管理】→【转移接续业务综合查询】。转入业务办结后,参保人可登录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选择【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信息查询】,查询年限并下载打印。

2.自助查询终端查询:

参保人携带个人社保卡,到海淀区社保中心自助查询终端按照系统提示查询转移接续信息。

(四)重复缴费

1.外省与北京市重复缴费:职工同时在外省与北京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在转入成功后(收到转入业务办结短信或微信通知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手续。退费办理方法详见本须知“转移接续外省与北京市重复缴费退费”部分。

★2.随军配偶的重复缴费:如果随军配偶的养老缴费与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重复,需在提交转入申请前,由原地方参保缴费单位办理重复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清退完毕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五)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六)咨询热线:010-68940680

六、转移接续业务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5.《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6.《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7. 《关于深入开展“解民优 转作风”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8〕72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

转移接续外省与北京市重复缴费退费

1.外省与北京市重复缴费:

职工同时在外省与北京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在转入成功后(收到转入业务办结短信或微信通知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手续,清退养老保险重复缴纳部分。

参保人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缴费管理】→【个人重复缴费退费】→【选择退费业务方向为本市或外埠,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退费方向确认】→【确认选择】→【提交】。

★2.随军配偶的重复缴费:

如果随军配偶的养老缴费与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重复,需在提交转入申请前,由原地方参保缴费单位办理重复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清退完毕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外省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在海淀区正常参保,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

(2)在2010年1月1日后外埠户籍人员首次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注:建议在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如无法确定待遇领取地或不打算在新就业地定居退休,建议先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

3.临时账户:201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京参保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外埠户籍人员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即“临时账户”。已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只能在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时将社保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在北京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只能将社保关系转出,不能将外地的社保关系转入。

二、操作步骤

(一)提交转入申请:

1.无需材料的申请

方法一:支付宝

【市民中心】→【社保】→【社保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去申请】→【录入信息】→【提交申请】

方法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申请】→【录入信息】→【申请】

方法三:掌上12333

【推荐专题】→【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去申请】→【录入信息】→【提交申请】

2.提交转入材料的申请

方法一: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

退役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转入:【转移接续业务管理】→【退役军人转入申请】/【随军配偶转入申请】→【录入并上传材料】→【申请】

方法二:通过窗口办理:

参保单位携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二)我中心接收参保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转入业务类型进行相应操作:

1. 我中心在受理职工转入申请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送联系函。

2.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向我中心寄送准确无误的信息表,我中心完成信息表的录入工作。

3.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转移基金汇入我中心账户,我中心在确认基金准确无误到账后,完成信息表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材料,请根据职工原参保情况提供。

[注:请在材料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一)从外省市企业转出的职工: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二)从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三)从部队转出的退役军人

1.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3.如职工为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原件1份。

注意:2024年3月1日后退役的军人无需再由个人办理转移手续。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间

(一)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

(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暂不办理外省转入业务)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周六8:30-12:30(请提前通过“海淀人社”微信公众号预约周六延时服务,预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提示

★1. 如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外省转入业务或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医疗保险转入业务,请咨询海淀区医疗保险中心。

2.因各地转移进度存在差异,同时可能会遇到转出地社保

经办机构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转移接续业务办理周期相对较长,请您耐心等待。

3.如您临近退休,请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建议至少提前2-3个月办理。

4.外省转入申请:请先核实转出地的社保缴费区县,确保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填写正确。如相关信息填写错误,将直接影响后续转移接续业务办理进度。

5.领取退休待遇人员和死亡人员不能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二)养老补缴转入

▲1.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以下简称〔2016〕5号文)和人社厅〔2019〕94号文件规定,如您从外省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中存在一次性缴纳超过3年(含)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需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您原参保缴费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如在〔2016〕5号文实施之前发生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

(2)如在〔2016〕5号文实施之后发生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由补缴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注意:该文书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则无效。)

(三)转移接续业务查询

1.网上进度查询渠道:

(1)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

【注:个人信息务必填写正确,若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则无法接收推送消息。】

2.网上进度查询渠道:

(1)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

(2)掌上12333:【推荐专题】→【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

(3)北京市社保网上服务平台:

登录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转移接续业务管理】→【转移接续业务综合查询】。转入业务办结后,参保人可登录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选择【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信息查询】,查询年限并下载打印。

2.自助查询终端查询:

参保人携带个人社保卡,到海淀区社保中心自助查询终端按照系统提示查询转移接续信息。

(四)重复缴费

1.外省与北京市重复缴费:职工同时在外省与北京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在转入成功后(收到转入业务办结短信或微信通知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手续。退费办理方法详见本须知“转移接续外省与北京市重复缴费退费”部分。

★2.随军配偶的重复缴费:如果随军配偶的养老缴费与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重复,需在提交转入申请前,由原地方参保缴费单位办理重复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清退完毕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五)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六)咨询热线:010-68940680

六、转移接续业务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5.《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6.《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7. 《关于深入开展“解民优 转作风”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8〕72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

转移接续外省与北京市重复缴费退费

1.外省与北京市重复缴费:

职工同时在外省与北京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在转入成功后(收到转入业务办结短信或微信通知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手续,清退养老保险重复缴纳部分。

参保人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缴费管理】→【个人重复缴费退费】→【选择退费业务方向为本市或外埠,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退费方向确认】→【确认选择】→【提交】。

★2.随军配偶的重复缴费:

如果随军配偶的养老缴费与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重复,需在提交转入申请前,由原地方参保缴费单位办理重复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清退完毕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外省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在海淀区正常参保,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

(2)在2010年1月1日后外埠户籍人员首次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注:建议在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如无法确定待遇领取地或不打算在新就业地定居退休,建议先不办理跨省转移手续。

3.临时账户:201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京参保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外埠户籍人员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即“临时账户”。已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只能在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时将社保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在北京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只能将社保关系转出,不能将外地的社保关系转入。

二、操作步骤

(一)提交转入申请:

1.无需材料的申请

方法一:支付宝

【市民中心】→【社保】→【社保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去申请】→【录入信息】→【提交申请】

方法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申请】→【录入信息】→【申请】

方法三:掌上12333

【推荐专题】→【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选择类型去申请】→【录入信息】→【提交申请】

2.提交转入材料的申请

方法一: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

退役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转入:【转移接续业务管理】→【退役军人转入申请】/【随军配偶转入申请】→【录入并上传材料】→【申请】

方法二:通过窗口办理:

参保单位携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二)我中心接收参保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转入业务类型进行相应操作:

1. 我中心在受理职工转入申请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送联系函。

2.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向我中心寄送准确无误的信息表,我中心完成信息表的录入工作。

3.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转移基金汇入我中心账户,我中心在确认基金准确无误到账后,完成信息表审核,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材料,请根据职工原参保情况提供。

[注:请在材料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一)从外省市企业转出的职工: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二)从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三)从部队转出的退役军人

1.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3.如职工为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原件1份。

注意:2024年3月1日后退役的军人无需再由个人办理转移手续。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间

(一)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

(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暂不办理外省转入业务)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周六8:30-12:30(请提前通过“海淀人社”微信公众号预约周六延时服务,预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提示

★1. 如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外省转入业务或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医疗保险转入业务,请咨询海淀区医疗保险中心。

2.因各地转移进度存在差异,同时可能会遇到转出地社保

经办机构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转移接续业务办理周期相对较长,请您耐心等待。

3.如您临近退休,请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建议至少提前2-3个月办理。

4.外省转入申请:请先核实转出地的社保缴费区县,确保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填写正确。如相关信息填写错误,将直接影响后续转移接续业务办理进度。

5.领取退休待遇人员和死亡人员不能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二)养老补缴转入

▲1.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以下简称〔2016〕5号文)和人社厅〔2019〕94号文件规定,如您从外省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中存在一次性缴纳超过3年(含)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需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您原参保缴费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如在〔2016〕5号文实施之前发生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

(2)如在〔2016〕5号文实施之后发生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由补缴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注意:该文书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则无效。)

(三)转移接续业务查询

1.网上进度查询渠道:

(1)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

【注:个人信息务必填写正确,若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则无法接收推送消息。】

2.网上进度查询渠道:

(1)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

(2)掌上12333:【推荐专题】→【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

(3)北京市社保网上服务平台:

登录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转移接续业务管理】→【转移接续业务综合查询】。转入业务办结后,参保人可登录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ggfw/,选择【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信息查询】,查询年限并下载打印。

2.自助查询终端查询:

参保人携带个人社保卡,到海淀区社保中心自助查询终端按照系统提示查询转移接续信息。

(四)重复缴费

1.外省与北京市重复缴费:职工同时在外省与北京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在转入成功后(收到转入业务办结短信或微信通知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手续。退费办理方法详见本须知“转移接续外省与北京市重复缴费退费”部分。

★2.随军配偶的重复缴费:如果随军配偶的养老缴费与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重复,需在提交转入申请前,由原地方参保缴费单位办理重复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清退完毕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五)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六)咨询热线:010-68940680

六、转移接续业务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5.《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6.《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7. 《关于深入开展“解民优 转作风”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8〕72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

转移接续外省与北京市重复缴费退费

1.外省与北京市重复缴费:

职工同时在外省与北京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在转入成功后(收到转入业务办结短信或微信通知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费手续,清退养老保险重复缴纳部分。

参保人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缴费管理】→【个人重复缴费退费】→【选择退费业务方向为本市或外埠,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退费方向确认】→【确认选择】→【提交】。

★2.随军配偶的重复缴费:

如果随军配偶的养老缴费与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重复,需在提交转入申请前,由原地方参保缴费单位办理重复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清退完毕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表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jpg表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