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办理流程
- 示例样表
- 表格下载
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补填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单位为职工申请及办理账户补填业务过程中,职工应在海淀区正常参保状态。
二、操作步骤
(一)参保单位携带职工补填相关材料、表格及职工个人档案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进行补填业务初审;
(二)参保单位携带职工个人档案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一层综窗进行工作经历认定。认定结束后出具《补填时间段工作经历表》,以下简称《工作经历表》;
(三)综窗业务岗依据补填相关材料及《工作经历表》情况告知参保单位补填业务初审结果并填写《转移接续和账户补填业务交接表》;
(四)后台业务人员依据补填材料进行录入、审核;并将补填数据及参保单位所提交的补填相关材料上报至市社保中心参加补填联审,市中心审批通过后补填账户生效。
【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补贴及异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补填无需携带职工个人档案,初审结束后由社保中心进行补填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补填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 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
3.《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简称《养老保险转移单》)原件一份;
注:如有以下两种情况需另附相关证明材料:
(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中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与现社保系统中不一致的,因为原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时信息登记错误造成的需提供原参保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原参保单位公章;因为参保职工变更过身份信息造成的提供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查看后返还给本人);
(2)业务初审时在社保旧库系统中查询不到《养老保险转移单》缴费记录:①原参保单位为职工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附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份,说明情况并加盖原参保单位公章,同时由原参保区县社保中心盖章确认;②参保单位携带职工个人档案,经前台初审后由中区一层综窗进行工作经历认定并出具《工作经历表》。
(二)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补贴: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 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
3.《北京市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认定表》(简称《补贴认定表》)[注:需经社保中心财务部门确认补贴到账]。
注: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补贴打款账户信息:
户名: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账号:0200004509024901585
开户行:工行海淀西区支行
行号:1228
银行联行号:102100000458
海淀区行政区划代码:110108
(三)异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补填(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前的异地养老保险转入):
1.由基金转入所在区县社保中心财务部门开具的《转移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2.原转出地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及缴费明细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只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申请转入时请至少提交三页表格)。
(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3.职工个人档案;
4.《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简称《表三》)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简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注:《手册》记载内容及人员基本信息需准确无涂改、印章齐全且与认定的档案工作经历一致,否则参照无《手册》补填流程办理。]
(五)无《手册》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职工原参保单位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附表》一份,说明补填原因、调查经过、核实依据等内容并加盖公章,原参保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局总公司)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公章[注:①区属单位须经原缴费区县社保中心在社保中心意见栏处盖章确认;②市属单位的局总公司还须在社保中心意见栏处加盖公章];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档案;
5.《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简称《表三》)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6.原参保单位为职工提供核实依据:原始月报表、统一系统前旧《转移单》、工资表、养老保险台帐、单位财务回款凭据等能证明其确实缴费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原单位公章)。
(六)《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人才缴费证明)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原缴费市(区)人才为职工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附表》一份,说明情况并在“社保中心意见”处加盖公章;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档案;
5.《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6.原缴费市(区)人才为职工开具的《人才缴费证明》(表格式)原件一份。
(七)《原行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职工原参保单位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附表》一份, 说明补填原因、调查经过、核实依据等内容并加盖公章,职工原参保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原行业统筹汇总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公章[注:市属企业的局总公司除要在上级主管单位栏盖章外还要在社保中心意见栏处加盖公章];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档案;
5.《原行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简称《原行业转移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注:如《原行业转移单》为2002年12月以后开具的,除提交上述项材料外,现参保单位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原参保单位还需为职工提供核实依据:原始月报表、工资表、养老保险台帐、单位财务回款凭据等能证明其确实缴费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原单位公章)。]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
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补填初审业务)
(二)办理时限:补填初审业务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办理养老保险补填时需在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单位提交的原始缴费证明材料中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应准确无涂改,且补填时间段应工作经历与认定的档案工作经历一致方可进行补填业务办理;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不得在原始材料上进行描绘、涂改,否则材料无效。
(三)异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补填业务指转移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之前。
(四)补填初审业务受理后,需经录入、多岗位审核并报送市社保中心参加联审,市中心审核通过后形成补填账户,我们将向申报补填业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办结短信通知。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账户形成后,请持返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到社保中心南区一层108室领回《手册》原件。
(六)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报送材料请使用A4纸张,表格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涉及有缴费信息的表格只填写职工基本信息,相关缴费信息无需填写;工资表复印件请使用A4纸张。
(七)分中心仅办理补填初审业务,各街镇社保所暂不办理补填业务。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九)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十)咨询热线:010-68940680
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补填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单位为职工申请及办理账户补填业务过程中,职工应在海淀区正常参保状态。
二、操作步骤
(一)参保单位携带职工补填相关材料、表格及职工个人档案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进行补填业务初审;
(二)参保单位携带职工个人档案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一层综窗进行工作经历认定。认定结束后出具《补填时间段工作经历表》,以下简称《工作经历表》;
(三)综窗业务岗依据补填相关材料及《工作经历表》情况告知参保单位补填业务初审结果并填写《转移接续和账户补填业务交接表》;
(四)后台业务人员依据补填材料进行录入、审核;并将补填数据及参保单位所提交的补填相关材料上报至市社保中心参加补填联审,市中心审批通过后补填账户生效。
【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补贴及异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补填无需携带职工个人档案,初审结束后由社保中心进行补填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补填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 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
3.《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简称《养老保险转移单》)原件一份;
注:如有以下两种情况需另附相关证明材料:
(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中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与现社保系统中不一致的,因为原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时信息登记错误造成的需提供原参保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原参保单位公章;因为参保职工变更过身份信息造成的提供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查看后返还给本人);
(2)业务初审时在社保旧库系统中查询不到《养老保险转移单》缴费记录:①原参保单位为职工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附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份,说明情况并加盖原参保单位公章,同时由原参保区县社保中心盖章确认;②参保单位携带职工个人档案,经前台初审后由中区一层综窗进行工作经历认定并出具《工作经历表》。
(二)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补贴: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 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
3.《北京市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认定表》(简称《补贴认定表》)[注:需经社保中心财务部门确认补贴到账]。
注: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补贴打款账户信息:
户名: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账号:0200004509024901585
开户行:工行海淀西区支行
行号:1228
银行联行号:102100000458
海淀区行政区划代码:110108
(三)异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补填(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前的异地养老保险转入):
1.由基金转入所在区县社保中心财务部门开具的《转移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2.原转出地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及缴费明细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只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申请转入时请至少提交三页表格)。
(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3.职工个人档案;
4.《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简称《表三》)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简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注:《手册》记载内容及人员基本信息需准确无涂改、印章齐全且与认定的档案工作经历一致,否则参照无《手册》补填流程办理。]
(五)无《手册》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职工原参保单位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附表》一份,说明补填原因、调查经过、核实依据等内容并加盖公章,原参保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局总公司)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公章[注:①区属单位须经原缴费区县社保中心在社保中心意见栏处盖章确认;②市属单位的局总公司还须在社保中心意见栏处加盖公章];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档案;
5.《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简称《表三》)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6.原参保单位为职工提供核实依据:原始月报表、统一系统前旧《转移单》、工资表、养老保险台帐、单位财务回款凭据等能证明其确实缴费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原单位公章)。
(六)《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人才缴费证明)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原缴费市(区)人才为职工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附表》一份,说明情况并在“社保中心意见”处加盖公章;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档案;
5.《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6.原缴费市(区)人才为职工开具的《人才缴费证明》(表格式)原件一份。
(七)《原行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职工原参保单位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附表》一份, 说明补填原因、调查经过、核实依据等内容并加盖公章,职工原参保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原行业统筹汇总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公章[注:市属企业的局总公司除要在上级主管单位栏盖章外还要在社保中心意见栏处加盖公章];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档案;
5.《原行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简称《原行业转移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注:如《原行业转移单》为2002年12月以后开具的,除提交上述项材料外,现参保单位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原参保单位还需为职工提供核实依据:原始月报表、工资表、养老保险台帐、单位财务回款凭据等能证明其确实缴费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原单位公章)。]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
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补填初审业务)
(二)办理时限:补填初审业务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办理养老保险补填时需在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单位提交的原始缴费证明材料中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应准确无涂改,且补填时间段应工作经历与认定的档案工作经历一致方可进行补填业务办理;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不得在原始材料上进行描绘、涂改,否则材料无效。
(三)异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补填业务指转移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之前。
(四)补填初审业务受理后,需经录入、多岗位审核并报送市社保中心参加联审,市中心审核通过后形成补填账户,我们将向申报补填业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办结短信通知。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账户形成后,请持返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到社保中心南区一层108室领回《手册》原件。
(六)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报送材料请使用A4纸张,表格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涉及有缴费信息的表格只填写职工基本信息,相关缴费信息无需填写;工资表复印件请使用A4纸张。
(七)分中心仅办理补填初审业务,各街镇社保所暂不办理补填业务。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九)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十)咨询热线:010-68940680
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补填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单位为职工申请及办理账户补填业务过程中,职工应在海淀区正常参保状态。
二、操作步骤
(一)参保单位携带职工补填相关材料、表格及职工个人档案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或分中心进行补填业务初审;
(二)参保单位携带职工个人档案到海淀社保中心中区一层综窗进行工作经历认定。认定结束后出具《补填时间段工作经历表》,以下简称《工作经历表》;
(三)综窗业务岗依据补填相关材料及《工作经历表》情况告知参保单位补填业务初审结果并填写《转移接续和账户补填业务交接表》;
(四)后台业务人员依据补填材料进行录入、审核;并将补填数据及参保单位所提交的补填相关材料上报至市社保中心参加补填联审,市中心审批通过后补填账户生效。
【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补贴及异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补填无需携带职工个人档案,初审结束后由社保中心进行补填及审核,审核成功后补填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 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
3.《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简称《养老保险转移单》)原件一份;
注:如有以下两种情况需另附相关证明材料:
(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中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与现社保系统中不一致的,因为原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时信息登记错误造成的需提供原参保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原参保单位公章;因为参保职工变更过身份信息造成的提供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查看后返还给本人);
(2)业务初审时在社保旧库系统中查询不到《养老保险转移单》缴费记录:①原参保单位为职工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附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份,说明情况并加盖原参保单位公章,同时由原参保区县社保中心盖章确认;②参保单位携带职工个人档案,经前台初审后由中区一层综窗进行工作经历认定并出具《工作经历表》。
(二)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补贴: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 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
3.《北京市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认定表》(简称《补贴认定表》)[注:需经社保中心财务部门确认补贴到账]。
注: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补贴打款账户信息:
户名: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账号:0200004509024901585
开户行:工行海淀西区支行
行号:1228
银行联行号:102100000458
海淀区行政区划代码:110108
(三)异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补填(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前的异地养老保险转入):
1.由基金转入所在区县社保中心财务部门开具的《转移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2.原转出地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及缴费明细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只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申请转入时请至少提交三页表格)。
(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3.职工个人档案;
4.《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简称《表三》)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简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注:《手册》记载内容及人员基本信息需准确无涂改、印章齐全且与认定的档案工作经历一致,否则参照无《手册》补填流程办理。]
(五)无《手册》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职工原参保单位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附表》一份,说明补填原因、调查经过、核实依据等内容并加盖公章,原参保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局总公司)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公章[注:①区属单位须经原缴费区县社保中心在社保中心意见栏处盖章确认;②市属单位的局总公司还须在社保中心意见栏处加盖公章];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档案;
5.《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简称《表三》)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6.原参保单位为职工提供核实依据:原始月报表、统一系统前旧《转移单》、工资表、养老保险台帐、单位财务回款凭据等能证明其确实缴费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原单位公章)。
(六)《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人才缴费证明)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原缴费市(区)人才为职工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附表》一份,说明情况并在“社保中心意见”处加盖公章;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档案;
5.《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6.原缴费市(区)人才为职工开具的《人才缴费证明》(表格式)原件一份。
(七)《原行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2.职工原参保单位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附表》一份, 说明补填原因、调查经过、核实依据等内容并加盖公章,职工原参保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原行业统筹汇总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公章[注:市属企业的局总公司除要在上级主管单位栏盖章外还要在社保中心意见栏处加盖公章];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4.职工个人档案;
5.《原行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简称《原行业转移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注:如《原行业转移单》为2002年12月以后开具的,除提交上述项材料外,现参保单位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原参保单位还需为职工提供核实依据:原始月报表、工资表、养老保险台帐、单位财务回款凭据等能证明其确实缴费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原单位公章)。]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
海淀社保中心(中区)、分中心(补填初审业务)
(二)办理时限:补填初审业务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办理养老保险补填时需在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单位提交的原始缴费证明材料中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应准确无涂改,且补填时间段应工作经历与认定的档案工作经历一致方可进行补填业务办理;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不得在原始材料上进行描绘、涂改,否则材料无效。
(三)异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补填业务指转移基金到账日期为2010年1月1日之前。
(四)补填初审业务受理后,需经录入、多岗位审核并报送市社保中心参加联审,市中心审核通过后形成补填账户,我们将向申报补填业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办结短信通知。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账户形成后,请持返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到社保中心南区一层108室领回《手册》原件。
(六)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报送材料请使用A4纸张,表格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涉及有缴费信息的表格只填写职工基本信息,相关缴费信息无需填写;工资表复印件请使用A4纸张。
(七)分中心仅办理补填初审业务,各街镇社保所暂不办理补填业务。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九)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中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十)咨询热线:010-689406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