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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费(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一、受理范围: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
2.档案在其它存档机构的参保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六十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书面申请。存档机构应于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将其个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当月,向存档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
3.参保人员系单位职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于职工申请的当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十五日内,一并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参保人员应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向存档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现场查验,经办部门自行复印留存);
2.本人《户口簿》(原件现场查验,经办部门自行复印留存)。
三、注意事项:
1.本事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内容需清晰可辨;
2.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受理时限及受理岗位:
1.受理岗位: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北三层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2.受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受理,当月上报海淀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五、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7:30 周六 8:30-12:30(请提前网上预约)
延期缴费(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一、受理范围: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
2.档案在其它存档机构的参保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六十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书面申请。存档机构应于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将其个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当月,向存档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
3.参保人员系单位职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于职工申请的当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十五日内,一并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参保人员应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向存档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现场查验,经办部门自行复印留存);
2.本人《户口簿》(原件现场查验,经办部门自行复印留存)。
三、注意事项:
1.本事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内容需清晰可辨;
2.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受理时限及受理岗位:
1.受理岗位: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北三层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2.受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受理,当月上报海淀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五、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7:30 周六 8:30-12:30(请提前网上预约)
延期缴费(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一、受理范围: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
2.档案在其它存档机构的参保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六十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书面申请。存档机构应于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将其个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当月,向存档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
3.参保人员系单位职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于职工申请的当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十五日内,一并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参保人员应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向存档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现场查验,经办部门自行复印留存);
2.本人《户口簿》(原件现场查验,经办部门自行复印留存)。
三、注意事项:
1.本事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内容需清晰可辨;
2.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受理时限及受理岗位:
1.受理岗位: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北三层海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2.受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受理,当月上报海淀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五、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7:30 周六 8:30-12:30(请提前网上预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