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办理流程
- 示例样表
- 表格下载
申领非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5-10级并已进行工伤信息登记的,可由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达到1-4级并已进行工伤信息登记的,可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可申领护理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亡事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并已进行工伤信息登记的,由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1-4 级工伤职工死亡的,可由用人单位申领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5-6 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7-10 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用人单位操作步骤
1、用人单位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前,应进行账户信息采集;
3、单位可到工伤认定地社保中心办理,若已办理工伤转移请到工伤转入地办理工伤待遇申领;
4、工伤保险待遇款项于办理成功次月发放到个人账户。
三、用人单位提交材料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提交材料: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建筑趸缴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还需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社保登记证原件、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395平台中该项目花名册(需加盖分包单位公章)。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提交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被供养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
4、工伤职工死亡日期以系统推送信息为准。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提交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须注明:“发生的费用(除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外)已经支付完毕”、发生工伤次数、解除劳动关系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照网站模板填写)。
3、5-6 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辞职申请原件,并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4、建筑趸缴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1、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
2、办理时间:全月办理(工作日8:30-17:30)
五、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前,应进行账户信息采集。
2、工伤职工存在变更受伤部位或增补受伤部位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时应同时办理变更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参见“工伤保险待遇变更”业务指南。
3、工伤职工死亡的死亡信息以系统推送为准。办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业务,但系统未推送死亡相关信息的,需在下列材料任选其一提供: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居民死亡殡葬证》;
(3)《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
(4)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5)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日期、火化日期,并加盖殡仪馆公章)。
4、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社保经办机构核实被供养人享受相关待遇情况和亲属关系后进行核准。
5、需要补支未及时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伤保险业务事项申请表》一份。
6、申领伤残津贴、护理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如申领人员丧失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单位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停发业务,存在多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退回,具体操作流程参见“工伤保险待遇停发”业务指南。
7、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单位提交的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8、报送材料使用A4纸。
9、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10、咨询热线:010-68940680
申领非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5-10级并已进行工伤信息登记的,可由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达到1-4级并已进行工伤信息登记的,可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可申领护理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亡事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并已进行工伤信息登记的,由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1-4 级工伤职工死亡的,可由用人单位申领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5-6 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7-10 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用人单位操作步骤
1、用人单位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前,应进行账户信息采集;
3、单位可到工伤认定地社保中心办理,若已办理工伤转移请到工伤转入地办理工伤待遇申领;
4、工伤保险待遇款项于办理成功次月发放到个人账户。
三、用人单位提交材料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提交材料: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建筑趸缴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还需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社保登记证原件、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395平台中该项目花名册(需加盖分包单位公章)。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提交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被供养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
4、工伤职工死亡日期以系统推送信息为准。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提交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须注明:“发生的费用(除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外)已经支付完毕”、发生工伤次数、解除劳动关系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照网站模板填写)。
3、5-6 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辞职申请原件,并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4、建筑趸缴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1、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
2、办理时间:全月办理(工作日8:30-17:30)
五、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前,应进行账户信息采集。
2、工伤职工存在变更受伤部位或增补受伤部位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时应同时办理变更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参见“工伤保险待遇变更”业务指南。
3、工伤职工死亡的死亡信息以系统推送为准。办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业务,但系统未推送死亡相关信息的,需在下列材料任选其一提供: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居民死亡殡葬证》;
(3)《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
(4)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5)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日期、火化日期,并加盖殡仪馆公章)。
4、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社保经办机构核实被供养人享受相关待遇情况和亲属关系后进行核准。
5、需要补支未及时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伤保险业务事项申请表》一份。
6、申领伤残津贴、护理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如申领人员丧失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单位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停发业务,存在多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退回,具体操作流程参见“工伤保险待遇停发”业务指南。
7、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单位提交的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8、报送材料使用A4纸。
9、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10、咨询热线:010-68940680
申领非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5-10级并已进行工伤信息登记的,可由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达到1-4级并已进行工伤信息登记的,可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可申领护理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亡事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并已进行工伤信息登记的,由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1-4 级工伤职工死亡的,可由用人单位申领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5-6 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7-10 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用人单位操作步骤
1、用人单位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前,应进行账户信息采集;
3、单位可到工伤认定地社保中心办理,若已办理工伤转移请到工伤转入地办理工伤待遇申领;
4、工伤保险待遇款项于办理成功次月发放到个人账户。
三、用人单位提交材料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提交材料: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建筑趸缴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还需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社保登记证原件、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395平台中该项目花名册(需加盖分包单位公章)。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提交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被供养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
4、工伤职工死亡日期以系统推送信息为准。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提交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须注明:“发生的费用(除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外)已经支付完毕”、发生工伤次数、解除劳动关系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照网站模板填写)。
3、5-6 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辞职申请原件,并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4、建筑趸缴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1、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
2、办理时间:全月办理(工作日8:30-17:30)
五、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前,应进行账户信息采集。
2、工伤职工存在变更受伤部位或增补受伤部位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时应同时办理变更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参见“工伤保险待遇变更”业务指南。
3、工伤职工死亡的死亡信息以系统推送为准。办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业务,但系统未推送死亡相关信息的,需在下列材料任选其一提供: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居民死亡殡葬证》;
(3)《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
(4)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5)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日期、火化日期,并加盖殡仪馆公章)。
4、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社保经办机构核实被供养人享受相关待遇情况和亲属关系后进行核准。
5、需要补支未及时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伤保险业务事项申请表》一份。
6、申领伤残津贴、护理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如申领人员丧失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单位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停发业务,存在多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退回,具体操作流程参见“工伤保险待遇停发”业务指南。
7、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单位提交的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8、报送材料使用A4纸。
9、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10、咨询热线:010-689406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