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指南
- 办理流程
- 示例样表
- 表格下载
社会保险投诉举报稽核
一、受理范围:
1、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的参保人;
2、被投诉、举报的单位为本市注册且未注销。社保户须在海淀区(非工商注册地)。
二、提交材料:
(一)投诉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投诉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需同时提供居民户口簿,凡户口簿首页为居民户家庭户或户口簿签发时间无法证明投诉期间投诉人户籍性质的,需当地派出所出具投诉期间的户口类别(指:农业或非农业)证明原件(投诉人为农业户籍性质的,涉及2011年7月之前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3、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档案材料,离职证明,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投诉人无法提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的,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携带投诉所需材料进行立案登记。);
4、投诉人工资证明材料,如:银行代发工资账户流水单及其它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5、投诉人在职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材料:2019 年1月前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2019年1月后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个人所得税 APP 中“个人扣缴明细查询”、“综合所得申报”截屏件。
(二)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与投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投诉人投诉时间段所涉及的工资表及其他待遇发放情况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从单位财务原始凭证中复印,如无特殊要求,只需复印显示投诉人姓名的页面)。提示:“工资”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核查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入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离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考勤表原件及复印件;
4、仲裁裁决(调解)书、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操作步骤
1、投诉人、举报人向海淀社保稽核科提出投诉、举报事项;
2、投诉人、举报人及单位配合稽核调查,提交证据材料;
3、经审核材料、调查核实后,如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核终止。
四、办理时限及办理岗位
1、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稽核科
2、稽核调查时限:60至90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同一标的已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稽核不再受理或终止;
2、报送材料使用A4纸,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和提交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3、可在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服务大厅下载表格:《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社会保险稽核接待举报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在职人员花名册》;
4、补缴期间投诉人应承担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投诉人已在其他单位正常缴费的,根据核查情况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请及时办理。
6、办理地点: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5号一层113办公室
7、咨询热线:010-68940680
社会保险投诉举报稽核
一、受理范围:
1、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的参保人;
2、被投诉、举报的单位为本市注册且未注销。社保户须在海淀区(非工商注册地)。
二、提交材料:
(一)投诉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投诉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需同时提供居民户口簿,凡户口簿首页为居民户家庭户或户口簿签发时间无法证明投诉期间投诉人户籍性质的,需当地派出所出具投诉期间的户口类别(指:农业或非农业)证明原件(投诉人为农业户籍性质的,涉及2011年7月之前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3、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档案材料,离职证明,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投诉人无法提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的,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携带投诉所需材料进行立案登记。);
4、投诉人工资证明材料,如:银行代发工资账户流水单及其它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5、投诉人在职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材料:2019 年1月前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2019年1月后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个人所得税 APP 中“个人扣缴明细查询”、“综合所得申报”截屏件。
(二)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与投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投诉人投诉时间段所涉及的工资表及其他待遇发放情况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从单位财务原始凭证中复印,如无特殊要求,只需复印显示投诉人姓名的页面)。提示:“工资”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核查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入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离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考勤表原件及复印件;
4、仲裁裁决(调解)书、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操作步骤
1、投诉人、举报人向海淀社保稽核科提出投诉、举报事项;
2、投诉人、举报人及单位配合稽核调查,提交证据材料;
3、经审核材料、调查核实后,如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核终止。
四、办理时限及办理岗位
1、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稽核科
2、稽核调查时限:60至90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同一标的已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稽核不再受理或终止;
2、报送材料使用A4纸,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和提交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3、可在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服务大厅下载表格:《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社会保险稽核接待举报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在职人员花名册》;
4、补缴期间投诉人应承担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投诉人已在其他单位正常缴费的,根据核查情况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请及时办理。
6、办理地点: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5号一层113办公室
7、咨询热线:010-68940680
社会保险投诉举报稽核
一、受理范围:
1、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的参保人;
2、被投诉、举报的单位为本市注册且未注销。社保户须在海淀区(非工商注册地)。
二、提交材料:
(一)投诉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投诉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需同时提供居民户口簿,凡户口簿首页为居民户家庭户或户口簿签发时间无法证明投诉期间投诉人户籍性质的,需当地派出所出具投诉期间的户口类别(指:农业或非农业)证明原件(投诉人为农业户籍性质的,涉及2011年7月之前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3、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档案材料,离职证明,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投诉人无法提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的,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携带投诉所需材料进行立案登记。);
4、投诉人工资证明材料,如:银行代发工资账户流水单及其它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5、投诉人在职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材料:2019 年1月前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2019年1月后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个人所得税 APP 中“个人扣缴明细查询”、“综合所得申报”截屏件。
(二)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与投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投诉人投诉时间段所涉及的工资表及其他待遇发放情况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从单位财务原始凭证中复印,如无特殊要求,只需复印显示投诉人姓名的页面)。提示:“工资”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核查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入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离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考勤表原件及复印件;
4、仲裁裁决(调解)书、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操作步骤
1、投诉人、举报人向海淀社保稽核科提出投诉、举报事项;
2、投诉人、举报人及单位配合稽核调查,提交证据材料;
3、经审核材料、调查核实后,如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核终止。
四、办理时限及办理岗位
1、办理岗位:海淀社保中心稽核科
2、稽核调查时限:60至90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同一标的已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稽核不再受理或终止;
2、报送材料使用A4纸,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和提交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3、可在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服务大厅下载表格:《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社会保险稽核接待举报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在职人员花名册》;
4、补缴期间投诉人应承担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投诉人已在其他单位正常缴费的,根据核查情况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请及时办理。
6、办理地点: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5号一层113办公室
7、咨询热线:010-68940680





